江苏省首个环境保护专门审判庭在无锡市中院揭牌。该专门法庭将支持太湖领域的环保公益诉讼,并且首次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保社团组织、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享有原告主体资格及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见5月7日《法制日报》)
此前,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一直没有公益诉讼的规定,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哪些属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均没有明确规定。2007年11月,贵阳中院在全国法院中首设环保审判庭,但公益组织被排除了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无锡市中院的“首次”便具有了双重意义:既是一项推动环保事业的有力举措,更是公益诉讼制度的新探索。按通常定义,公益诉讼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或公民,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近年来,法律界人士以及两会代表委员多次呼吁,尽快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针对的现象,即危及公共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水污染、沙尘暴使我们离蓝天碧水、新鲜空气越来越远;一些垄断行业和部门为自身利益收取不合理费用或随意涨价;国有资产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频频流失……类似事件影响了不特定人群的利益,这样的利益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大权益”。而公益诉讼应该是保护民生、民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遏制这些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却异常困难———如果没有法律授权,检察院不能提起诉讼;公民、法人与上述行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属于合适的诉讼主体,法院将不予受理;与一个行业、部门相比,公民的声音是微弱的等等。可见,缺少法律的支撑,公共利益便处于无人救济、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长此以往,侵权者会更加肆无忌惮,而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利益也可能受到更大侵害。
近年来,一些小人物捍卫“大权益”的公益诉讼事件不断涌现:郝劲松因火车上用餐后拿不到发票、春运火车票涨价等先后数次状告“铁老大”;李刚以天津、上海等地对外埠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存在歧视和地方保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喻山澜因补办牡丹卡被要求交纳100元补卡费,而起诉要求停止执行银行自定的补卡收费标准……尽管大都以败诉告终,但却使保护公共利益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建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
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的缺失成了公益诉讼不可逾越的壁垒。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锡、贵阳中院的做法如同在壁垒上开了一扇窗,让法治的阳光照进了公益诉讼,也让我们看到了公益诉讼突破立法瓶颈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