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探访
本报记者 袁定波
最近3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年均在100件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给全省基层法院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画出了硬杠杠。
时间追溯到两年前,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急需钱治疗的资中县村民谢顺刚和高楼镇村民代君火,走进资中县法院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巡回法庭,分别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巡回法庭的法官及时裁定加害方支付医疗费,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治疗。
“巡回法庭开进交警队,就地立案,快审、快结,老百姓不用再为打官司东奔西跑。”在四川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李学兵眼里,规定符合条件的基层法院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更是基于司法便民、利民的考量。
只要有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医院出具的伤情证明,就可立案。这是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设在德阳市交警直属一大队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承诺。
“巡回法庭为确需法律帮助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帮助,正确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及时立案,对不能书写诉状的当事人采用口头立案,解决了老百姓一讲诉讼就头痛的问题。”资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夏玉明告诉记者,该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未设立之前,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是单独运作,各乡镇法庭均可受理,许多当事人到了法院后晕头转向。巡回法庭设立仅10个月,就接待了400余人的法律咨询,立案受理了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80余件。
“这一数字表明,巡回法庭的设立,切实解决了立审分立的问题,实现了快立、快审、快结。”夏玉明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需要处理好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的衔接,如果衔接不好,交警出完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车放了,人也找不见了,法院受理后,怎么审理、怎么执行就成了问题。
“将法庭搬进交警大队的一个最大的优点就是,事故当事人一方一旦提起诉讼,法院马上就能跟进,将能控制的财产控制住,设立巡回法庭的必要性就凸显出来了。”李学兵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的特殊性,是四川高院要求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又一原因。
据了解,在实际操作中,交警大队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案件,明确告知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及时向巡回法庭介绍有关案情。在诉讼过程中,交警协助巡回法庭进行调解,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使当事人理解法院的判决、裁定。
交警大队对所扣留的车辆到期放行前,及时与巡回法庭联系,由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责任人转移、变卖,以保证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障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
对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需及时救治而又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
李学兵认为,建立巡回法庭,对法院和交警的工作也是一种促进,实现了老百姓、法院、交警的“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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