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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今后无权指定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

2009年09月04日12:1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据云南网-春城晚报报道,针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和拍卖公正性和权威性备受诟病的问题,9月3日云南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商务厅3家联合出台了《关于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取消了法院对委托机构选择的确定权,法院自身审判、执行部门均不再染指其中,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全部归口司法、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司法辅助工作。
即日起,《新规》正式施行。

  据了解,为改变以往由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自行指定选择委托专业机构的做法所带来的弊端,消除社会上对此项工作产生的“暗箱操作”、“内部指定”等误解给法院带来的不良影响,在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之间建立起“隔离带”、“防火墙”,归顺司法鉴定机构、拍卖机构的管理,省高院在经大量调研并征得省司法厅、省商务厅一致意见后,3家联合制定出台了前述《新规》。

  《新规》共计5章28条,其中规定,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不设立进入门槛,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不良机构进行淘汰;统一了法院对外委托的内设机构,实现了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的分离;委托机构的选择采取当事人协商选择和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当事人协商选择是首选,取消法院对委托机构选择的确定权;实行风险告知制度,增强当事人可能面对不利鉴定、评估、拍卖结果的风险意识;实行做出结论前征求意见制度,将鉴定中的遗漏和瑕疵消除在正式结论做出前;实行机构选择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场监督制度,强化实时内部监督;确立3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及时解决。

  据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介绍,过去,一个审判或执行案件,经几次鉴定或拍卖,结论和价值却相互矛盾、物非所值,当事人不满,公信力下降。这种情况,往往使得法院对外委托的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公正性和权威性备受诟病。从即日起,这种状况将得到全面的改观。这次针对鉴定、拍卖等司法辅助工作进行的云南司法改革,云南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商务厅3家联合出台《新规》,这在全国来说还是第一次。

  专家担心

  违法鉴定几率会增加

  记者采访中,有关专家认为,《新规》实施后,鉴定拍卖机构不设进入门槛,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公益性的司法鉴定推向社会后就完全具有经营性属性,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直接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挂钩,行业监管就彰显其脆弱的一面。

  司法鉴定推向社会后成了一种有偿服务,而市场竞争是追求利益最大化,鉴定活动与经济效益挂钩,鉴定机构靠鉴定收费生存,鉴定机构就会争抢鉴定资源,鉴定市场无序,鉴定机构蜕变成委托人金钱的奴隶与不当利益代言人,经济利益的驱动使鉴定来者不拒给钱就行,只要有送鉴的,不管自己有无鉴定权,不管有无办案机关的委托信或是否有能力鉴定,更不管是否具有专项技术能力,只要有利可图,都来者不拒,造成当前鉴定工作混乱无章。

  而且,这种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司法鉴定不仅在理论上,在实践上就必然出现鉴定机构会尽量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从而出现虚假、错误乃至违法鉴定的几率大大增加,这就必然导致鉴定不公正,损害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相应规定

  6类违法鉴定将通报

  《新规》中规定,接受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法院除向其主管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外,还要在全省法院系统进行通报。凡经通报并整改不合格的专业机构,全省各级法院均不再委托该机构从事相应的委托工作。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的;

  无故不能按时出具鉴定报告的;

  违反鉴定程序、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或者鉴定结论未被采信的;

  无故不接受法院委托的;

  在鉴定报告上签名的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无故不到庭接受质询的;

  拍卖机构与当事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拍卖机构不如实介绍拍卖物情况的。

  新闻背景

  “法院确定”易生合理怀疑

  这次由云南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商务厅3家首次联合制订出台的《新规》,在云南司法改革史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也是云南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为什么要3家联合出台《新规》?《新规》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新规》的背后又隐藏着哪些司法改革的内容?

  由于在证据体系中的特殊功能和地位,司法鉴定结论被形象地称为“证据之王”,鉴定人被称为“科学法官”或“专家证人”。田成有介绍,过去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法院对外委托工作没有明确规定,我省及其他省区法院普遍采取由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直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的做法。这一做法的不足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来。由于专业机构的选择由法院确定,易使社会产生合理怀疑;有少数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利用自行选择委托专业机构的权力,或干扰专业机构的专业工作,影响鉴定和拍卖结果;或经不住某些机构拉拢、腐蚀,收受贿赂等等。

  司法鉴定存“三乱”现象

  云南省司法厅巡视员、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周鹄昌说,相当一段时期,司法鉴定工作由于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缺乏统一的管理与指导,导致司法鉴定出现“资格乱、程序乱、标准乱”的“三乱”现象:司法鉴定相关部门工作职权定位混乱,管理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鉴定体制尚未形成;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与分散管理,造成了司法鉴定资源的巨大浪费。

  这些问题的出现,已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加之,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与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均对司法鉴定机构、拍卖机构实行名册管理,在事实上形成对司法鉴定机构、拍卖机构的双重管理,在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重复管理、管理不当的问题。

  很多冤案出在事实认定上

  多年来,中国的司法鉴定一直由公、检、法、司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垄断,各自为政;侦查机关自侦自鉴、审判机关自鉴自审备受诟病,是很多冤假错案的源头。根据有关调查统计,在100个错案中,不到1个是适用法律错误,大量错在法律事实认定上。

  周鹄昌认为,司法鉴定应该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但往往是在法律性上出了问题。本应客观中立、只对法律、科学和事实负责的司法鉴定,由于诉讼参与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所决定,不可避免地带有追诉倾向。而法院作为裁判者,受其审判工作的地位决定,更不宜自己做鉴定。《新规》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这一困惑多年的问题。

  司法鉴定是“无规则游戏”

  司法鉴定的范围,一般是指司法鉴定开展的学科范围,其鉴定对象则是指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法学博士陈维镖说,由于在法律层面上没有相应的规范,只有各部门规定的调整特定范围的司法鉴定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鉴定的标准和效力层次无统一规范,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无统一规则,鉴定的受案范围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执业分类无统一规定;鉴定的管理无统一的主管部门,鉴定的法律责任无统一的确认体系等等,这就难免司法鉴定会存在种种不正常现象。

  陈维镖说,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严重滞后,司法鉴定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呈现“没有规则的游戏”状态,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新规》的实施有很大的标本意义,加快完善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使司法鉴定工作真正步入法治化健康发展的轨道起到积极作用。

  评估拍卖3大“诟病”

  评估、拍卖流程过长:基层法院如需委托评估、拍卖的案件,在本院履行完审批手续后,要先报送中级法院技术处,由其审查“立案”后再行组织当事人选择评估、拍卖机构;“评估所”、“拍卖行”的评估报告或拍卖档案做出后,须报送中级法院技术处,再由中级法院技术处寄送基层法院。这中间延长了评估、拍卖的时间。

  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随意性较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是被执行人缺席或拒绝参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案件。因“评估所”和“拍卖行”都是中介机构、企业性质,受利益驱动,都千方百计想从法院拿到活,一旦这种行业形成潜规则,这对委托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的形象是有害的,也影响公平、公正。

  评估、拍卖收费偏高: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评估所”和“拍卖行”是按标的收取评估费和拍卖佣金,因此,从评估收费来看,评估机构除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评估费外,还另外加收评估人员的前期费用,如差旅费、公告费等。同时,因评估收费是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普遍高于市场价,一些评估机构受利益驱动,往往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将标的物的价值就高不就低,往往造成须经多轮拍卖才能变现的情况。 (来源:新华网综合)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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