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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停车强收费 旅行社“潜规则”惹争议

2009年09月04日13: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游客不交钱,旅行社就不开车。8月11日中午,山西绵山至太原的公路上,一辆开往石家庄的旅游车突然停下,车上导游要求游客根据合同补足旅游费,否则就不开车,“行程未结束,为啥要交钱?”因与旅行社协商无果,游客们最后打车回到石家庄。


  本报记者从石家庄市旅游管理部门了解到,旅游途中结算已成为旅游行业潜规则,而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缺乏信任是产生这种收费方式及相关纠纷的重要原因。石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一现象,旅游监管部门已开始进行调研,并拟于近期出台相关规定。

  游客:不交钱旅行社就不开车

  “我们都想旅游结束后再补齐旅游费,可旅行社非要我们在路上交钱。”8月25日,石家庄市76岁的唐老先生拿着石市新干线旅行社为其开具的结算单告诉记者,8月8日,他和老伴儿参加了儿子所在单位组织的山西游活动,此行16人需交纳旅游费用1.3152万元,首付1.04万元,还有2752元尾款未付,根据这张旅游出发前开出的结算单规定,尾款要在“行程结束后车上付清”。

  “行程结束后付的钱,为什么要在旅途中收呢?”唐先生说,8月10日,旅游团结束对榆次、平遥等景点游览后前往绵山途中,旅游车突然停车,旅行社随行导游要求车上16位游客立即交纳尾款,只有收齐尾款才能继续旅行。此举遭到一致拒绝,经过一个小时商议,旅行社人员称可以继续旅游行程,但行程结束后必需付清尾款。

  8月11日中午,旅游团离开此行最后一站绵山,返程中旅游车再次停车,随行导游表示,“行程已经结束,必须交纳剩余尾款,否则车就不走了!”

  “当时在绵山至太原的路上,乘车到石家庄还有三四个小时,怎么就算行程结束呢?应该回到石家庄再给,所以我们又拒绝了。”唐先生告诉记者,这次双方各持己见,导游还要求大家下车,众游客在烈日下与旅行社相关人员商议了足足50分钟,但对方一直表示“不交钱就不开车。”

  “因为感觉旅行社态度强硬,最后大家全都在路上另行打车回家。”唐先生告诉记者。

  8月26日,记者又联系到其他几位参与此次出行的游客,他们表示旅行社确实存在途中两次收费现象,当时没交钱,主要是出于对旅行社的不信任,“结算单规定行程结束后付清,如果提前交,我们在旅游过程中就没了话语权,服务质量又怎么能保障。”

  旅行社:景点看完了就是行程结束

  “景点都看完了就是行程结束,应该收钱。”石市新干线旅行社相关负责人称,结算单上已注明“请行程结束后车上付清团费”,这是旅行社在返程时收取剩余团费的依据,景点既然全部游览完毕,行程就应该算结束,在返回途中收费并没有违反合同。

  该负责人说,回程中收费是为防范风险,很多旅行社都遇到过游客拒付尾款的情况,这些尾款分散到个人手中,数额不大,讨要起来非常困难,如果诉诸法律,又会影响旅行社正常经营,因此许多旅行社都采用这种收费方式。该负责人还强调,旅行社人员并没有强制游客下车,老人和孩子都在车上,“是他们自己另要包车走的。”

  归途中收费已成潜规则

  “一方怕服务质量没保证,另一方怕收不回尾款。这种现象的发生完全由于双方缺乏信任、市场中诚信不足。”8月27日,石家庄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邢文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石家庄地区,超过90%的旅行社遭遇过游客拖欠尾款现象,有相当一部分游客不愿旅游结束后再支付费用,对此,旅行社已逐渐形成默契,常在旅游过程中“清缴”旅游费,车上收费已经成为行规。

  记者调查发现,游客拒付尾款存在多种原因,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旅行社服务缩水,游客对服务不满意;当然,也有部分游客属于恶意拖欠,特别是在个人组织的旅游团中,如有一名游客拒交费用,其他游客就不愿付费。

  邢文海告诉记者,旅游市场竞争激烈,先交首付再给尾款的收费方式被旅行社普遍采用,而由此造成纠纷不断发生,各地旅游管理部门为此正在进行调研,相关地方性规定将陆续出台。

  邢文海认为,新干线旅行社开具的合同明显不规范,“行程结束后车上付清”概念模糊,不交钱就不开车的行为是不合理的。目前,质监所正对此事进行调查。

  “作为游客,也不应将矛盾扩大化,造成两败俱伤。”邢文海表示,游客拒不缴纳尾款、打车回家的做法也不可取,扩大了双方的损失。游客如发现旅行社有不合理行为,完全可以在旅游结束后到旅游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会进行调查并责成旅行社作出赔偿。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赵哲锋律师认为,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合同上有歧义。“结算单是旅行社一方出具的,其内容在未向游客作出明确说明并得到游客认可的情况下,对游客并没有当然的约束力。”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董学明律师认为,游客付款数额、付款方式均属于旅游合同应当列明的必备事项,如果因为合同没有列明,而导致引起此次分歧,责任在于旅行社。

  董学明律师表示,按照行业惯例,“行程的结束”应为双方商定的行程表标明的最后行程结束,而不是所谓“景点游览结束”。另外,本案中即使游客违约拒付团费,旅行社也应该依法索要,而没有权利“不交钱就不开车”,这种做法违背了基本的行业规范和准则。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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