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4日讯记者赵阳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规定》明确指出,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程序、追捕程序、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纠正程序、下级检察院不服不捕报请重新审查程序、逮捕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报请许可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以及通过检察专网报送案卷材料等。
《规定》对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提出具体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并确保提请审查逮捕的材料齐备、规范。
《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无逮捕必要、不适合羁押等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上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本报北京9月4日讯记者赵阳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在今天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改革后的程序,加强配合衔接,确保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张耕说,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意义重大,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是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是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是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的需要;是进一步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
张耕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改革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加强配合衔接,确保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平稳健康开展。要加强对案件提前介入工作,以熟悉案情和证据,为及时审查逮捕做好准备。要正确处理监督和配合的关系,上一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既要按照法定逮捕条件认真审查把关,又要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配合,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真正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要正确处理实施改革与强化办案的关系。要以实施这项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
张耕强调,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加强组织领导和各方面保障更为关键。各级检察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办案力量和装备配置,加大检察网络建设力度,要分批对检察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要结合工作实际,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现有法律框架和改革方案之下,积极开展工作机制的探索创新,使改革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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