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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上提一级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

2009年09月07日02:3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强化内外监督_最高检上提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

  赵杰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再有新举,最高检决定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并对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近日,最高检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要求,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规定》共有20条内容,包括了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程序、下级检察院不服不捕报请重新审查程序、逮捕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报请许可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以及通过检察专网报送案卷材料等。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强化对侦查工作的内外监督制约方面不断有新的举措,其中有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双报备、双报批”制度、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等。但是,此次改革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依法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

  改革后的下级检察机关并非“一报了之”,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而下级检察院认为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有错误时,还可以报请重新审查。

  在近日刚刚进行的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张耕指出,此次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意义重大,首先,是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的需要;其次,克服了立案、侦查、逮捕在同一平台操作的问题;再次,改革后有利于促使各级侦查部门切实摒弃“以捕代侦”的办案方式。

  《规定》发出后也有观察人士对于改革后的效果提出担心,认为新的程序可能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下级机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敷衍甚至隐瞒工作内容、监督缺失等问题。

  有法学专家也指出,此次改革仍有进一步推进的空间。但是,它在一定阶段内也有其积极意义,一方面是加强了内部制约和工作规范;同时,明确了对律师意见的尊重和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规定,其实这是强化了内外两个方面的监督。

  上述负责人认为,一直以来,由于权力集中,尽管检察机关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但容易产生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因此,“《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无逮捕必要、不适合羁押等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上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另外,《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上述负责人认为,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防止错捕的最便捷途径,有利于准确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确保办案质量。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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