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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奔波4年为儿子讨“因公牺牲”称号(图)

2009年09月08日02:0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刘女士拿着一审胜诉的判决书,坚持要给儿子争取一个荣誉。信息时报记者 萧嘉宁 摄
刘女士拿着一审胜诉的判决书,坚持要给儿子争取一个荣誉。信息时报记者 萧嘉宁 摄

  儿被撞死 母奔波4年讨名分

  燕岭收费站稽查员未评“因公牺牲”,市政园林局被判行政不作为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4年前,22岁的燕岭收费站稽查员苏伟被野蛮司机撞死,随后又因司机是否故意杀人,导致检察院抗诉法院的判决,一度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记者昨日获悉,在事情过去4年后,苏伟母亲刘女士,因儿子一直没有得到“因公牺牲”的荣誉称号,将儿子生前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告上法院,并一审胜诉,越秀法院判定园林局行政不作为,昨日广州中院二审公开审理此案。

  怒告市政园林局

  苏伟的母亲刘女士说,在苏伟刚出事不久,所在单位市政设施收费处及上级部门——市政园林局曾准备给苏伟申报“烈士”,后又没了消息,而刘女士家里也觉得申报“烈士”难度有点大,退一步要求单位申报为“因公牺牲”。因为苏伟是市政设施收费处(属于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员工,市政设施收费处没有权利批准是否“因公牺牲”,刘女士随即找到市政园林局,但一直到2008年11月份,市政园林局都不肯给已经被法院认定为是“因工殉职”的苏伟政治上的荣誉称号——“因公牺牲”。

  迫于无奈,刘女士只好“民告官”,将市政园林局起诉到越秀区法院。可行政诉讼的过程也是困难重重,先是越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刘女士在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后,中院判定越秀法院必须受理,到了2009年2月10日,这起“民告官”案才得以顺利开庭。

  一审结果“官”输了

  在开庭中,市政园林局代理人坚持认为,苏伟并非军人、警察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按照法律规定,不符合认定“因公牺牲”的条件;此外,市政园林局还将“皮球”踢给了市政设施收费处,认为收费处才是批准“因公牺牲”的主体,刘女士要告也应该去告收费处,不应该将他们拉进来。

  刘女士一方则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1989年的时候,广东民政厅、财政厅曾有一份专门的文件,规定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死亡可以参照此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广东省事业单位的员工在执行公务时殉职的,也是一直这么参照执行的;对于谁才是作出“因公牺牲”认定的主体问题,刘女士的律师指出,按照广东省的规定,必须是县级以上的单位才有这个权利,并没有说包括县一级,而收费处只是一个处级的事业单位,市政园林局则是局级单位,正好符合这个程序上的规定。

  今年6月底,越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刘女士一方的意见,认为市政园林局作为苏伟生前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其家人的申请后作出是否批准的意见,随即判决园林局在60天内必须对申请作出处理。

  择日作出终审判决

  对于这个结果,园林局一方依然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在昨日上午的二审开庭中,双方就是否可以“参照执行”军人、警察的“因公牺牲”,以及“县级”以上到底包不包括县(处)级本身,咬文嚼字地展开辩论。

  因为是二审,广州中院的法官只花了半个小时就结束了庭审,表示已经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将择日作出终审判决。

  庭后,刘女士说,她很想不通一个问题,为何在儿子死的时候,市政园林局表现得这么积极,发动员工捐款,组织员工去悼念,却在4年里一直不肯给她儿子一个“因公牺牲”的称号。“我只是想给将生命奉献给市政收费事业的儿子争取一个荣誉,让他在九泉之下感到自己没有白死,单位是肯定他的牺牲的”!刘女士眼泪汪汪地说。

  这位稽查员很优秀

  16岁参加工作,到22岁殉职,曾先后6次获优秀收费员称号;

  2003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级;

  2004年被评为年度优秀收费员代表;

  2003年、2004年被分别评为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优秀共青团员和市政园林局优秀共青团员,在其死后还被评定立了三等功。

  事件回放

  野蛮司机

  撞死稽查员案

  2005年8月12日下午2时许,司机周亚驹驾驶面包车途经广汕路燕岭年票收费站,因没有将年票标志粘贴于指定位置,22岁的稽查员苏伟示意他停车接受检查。

  随后,苏伟要求周亚驹靠左边停车,周亚驹认为苏伟“有意刁难”,遂启动面包车离开。苏伟伸手阻拦,周依旧向前行驶,苏伟情急之下冲到车头左侧,摘下自己的头盔敲挡风玻璃,试图让周亚驹停车。结果周亚驹没有停车,而是驾车朝右边强行离开,将苏伟撞倒在地致其死亡。

  2007年,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轻判周亚驹有期徒刑5年。随后,在广东省检察院的抗诉下,广东省高级法院在2008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将罪名改为“故意杀人罪”,同时重判为有期徒刑10年。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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