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野家强奸少女案,首被告何嘉杰强奸罪成判囚4年。 资料图片
人民网9月8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快餐连锁店吉野家兼职女职员遭强奸,片段在网上流传事件轰动一时,案中裁定强奸罪成的被告,昨判囚4年。法官判刑时表示,由手机拍摄的片段可见,女事主明显不同意,及多次表示痛楚,但被告没有理会,即使两人有男女朋友关系,但不代表被告可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法官又指,被告犯案时未成年,思想不成熟,对性的态度有偏差,需要学习尊重他人意愿。
警方科技罪案组高级督察缪浩明指出,对于网上发布片段的人士现时未有资料,警方会继续追查。缪呼吁市民若在网上发现罪行,应向警方举报,警方亦会注意是否有网上罪行,即使未接举报,仍会主动调查。
首被告何嘉杰(18岁)早前被裁定在去年4至5月间,在沙田某吉野家分店内强奸女事主X。至于同案的次被告马浩芹(17岁)和第2被告李孝忠(18岁),早前被裁定协助及教唆强奸,及作出倾向妨碍司法公正2罪罪脱。但法官痛斥已脱罪的2被告拍下强奸过程,行为可耻。
何透过大律师求情时承认,自己以往贪玩、只求吃喝玩乐,与家人关系不佳,然而,事件后已大有改善,不断写信予家人,亦要兄长把书本送入监房自修,家人也支持被告,为他亲撰求情信。
大律师又指,X所受的创伤不算很严重,可继续上学和工作。但法官张慧玲却不同意,指女事主采取鸵鸟政策,期望时间冲淡事件,实际上有中度抑郁,自我形象低,对异性失去信心,影响日后与异性交往。张官斥责被告对性的态度有偏差,以为只要X喜欢自己,以及性格开放,便可未经对方同意与她性交,劝被告要学习尊重他人意见,不可只懂发泄私欲。而从片段可见,X多次表明不愿意性交,及感到痛楚,被告却继续性交,甚至口供中反指女事主呻吟,反映他未有顾及对方感受,只顾自己,并在他人面前强奸女事主。
法官形容案件特别,由于女事主的态度正常情况下无人得知,第3被告用手机拍摄,并传送给同事,最终片段在网上流传。张官认为4年监禁可反映被告的刑责,强调自己亦为人母,明白被告父母爱惜子女,但父母的求情非减刑理由。此外,虽然同案另2名被告已脱罪,但张官在讨论讼费时仍斥责他们。她指X已表明不愿被拍摄,但第3被告用手机拍摄短片,甚至利用特写镜头拍摄女事主私处的行为可耻。
李不但未有删除,甚至传送给不在场的同事,进一步侵犯X的私隐。同时,次被告也没有要求第3被告删除短片。法官拒绝他们的讼费申请。
(来源:人民网-港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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