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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衍生品投资损失惨重 国资委支持企业依法维权 保留追索和诉讼等权利

2009年09月08日12:1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发函的虽然不是国资委,但是国资委对于企业的行为予以高度关注和支持。”今天,国资委对于此前媒体报道称“国资委给6家大型外资银行和投行发出保留不付款权利的法律函”予以澄清。

  从去年以来,部分中央企业的衍生品交易形成巨额亏损,这些交易将如何处理,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保留向交易对手追索权利

  一周前,有媒体报道称,国资委给6家大型外资银行和投行发出了法律函件,表示国资委下属部分央企,将对此前与外资投行签订的大宗商品挂钩产品,保留不付款的权利。

  记者随后向国资委求证,一位官员表示,国资委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发函的应该是企业而不是国资委。今天,国资委正式对外公开表态:“的确有从事油料结构性期权交易业务的部分中央企业向交易对手致函,表示鉴于对该项业务的内部调查正在进行,其保留追索权利。”

  国资委认为:“此举属于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国资委予以高度关注和支持,有关交易对手应当予以协助。”

  国资委同时表示,正在对油料结构性期权交易情况展开调查,“国资委支持企业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通过谈判协商、仓位管理等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有效维护权益,同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诉讼等权利。”

  在去年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经济衰退后,大宗商品价格暴跌,此类以套期保值为名签订的衍生品投资合同,给一些央企造成了相当巨大的浮亏。截至2008年底,东方航空航油套期保值合约公允价值损失约为62亿元,中国国航套期保值合约的公允价值损失约为74亿元,中国远洋所持FFA(远期运费协议)也出现约40亿元浮亏。

  虽然这些合约有的还没到期,最终损失尚无法确定,但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到期的合约实际亏损已有十几亿元,除了与投行谈判之外,不排除采取诉讼的手段。

  而国资委的态度一直是“很强硬”,支持企业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不能就这么认了”,一位企业负责人表示。

  企业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胜算有多大?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合约约定的管辖地都是在香港或新加坡,要适用境外的法律,诉讼的成本会比较高,但打赢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因为有的投行涉嫌欺诈,兜售产品时并没有揭示全部风险,直接告诉企业是零风险。

  场外交易应该纳入监管

  尽管企业发法律函和国资委发法律函是两种不同的介入方式,但对于国资委的态度,采访中,业内人士大多予以肯定。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弘表示,央企衍生品交易巨亏案大多发生在场外市场,而场外交易采取一对一的交易方式,透明度和流动性较差,其交易的数量、价格、杠杆率等无法为外界所知,也无法及时了解交易对手有否破产风险,交易产品与程序更为复杂,更易被少数不良投行及其从业人员所操纵,企业对市场环境也更陌生,更容易受到不当蛊惑而受损,政府部门应该将场外交易纳入监管范围。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对于衍生品交易的监管有这样几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监会等五部门在2001年5月发布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国有企业经过严格审批后进行境外套期保值业务,其中境外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场外交易不在规范范围之内;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将由证监会会同国资委、银监会等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今年3月,国资委又发布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明确提出将已经开展的所有金融衍生业务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开展的业务,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这位业内人士表示,场外交易本身不在证监会审批范围之内,该如何报批,通知没有规定,法律空白应该及时弥补。“只有在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下,才能更有利于企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9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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