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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各地审判标准要统一 醉驾仍可判死刑

2009年09月09日02: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早报
2008年12月14日,成都,孙伟铭醉驾肇事现场。黑色别克车(右二)为肇事车。 CFP 资料
  早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针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后这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将进一步统一审理的裁判标准。

  发布会上,公布了两起分别发生在广东、四川的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昨日分别对这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起醉驾案量刑适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最高法院认为,中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赔偿不影响追究刑责

  >>>此前,许多人质疑孙伟铭案是“拿钱买命”。最高法院指出,赔偿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许多人质疑孙伟铭案是“拿钱买命”。最高法院指出,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该案审判长王静宏事后接受采访时表示,改变量刑最重要的因素还不是谅解书,而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区别。

  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

  >>>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

  最高法提出,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但同时,最高法指出,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对于犯罪分子是否适用死刑,这个取决于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而不是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是可以适用死刑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罪行不是极其严重的,如果他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可以考虑不被适用死刑。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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