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改判了。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宣判中,将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新网9月8日报道)
被判处死刑的孙伟铭案改判,这是预料中的事情。这个无证醉驾、造成4死1重伤的肇事者,一审被判死刑,闻者莫不感到畅快,但又为之震惊。
畅快的是,醉驾造成如此严重恶果,理当让肇事者付出生命的代价;震惊的是,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这是否太重了。
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的改判,很多人以为是一个败笔。
法律对醉驾犯罪的惩罚严重滞后,因至今还没有专门惩治的条款,法庭只能打擦边球,按照刑法第115条“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条款来量刑。以此条款判处孙伟铭死刑,并非无法可依,但法庭却感到底气不足,这为改判埋下伏笔。
孙伟铭醉驾伤害案性质恶劣,照说判其死刑并不为过,但因判别是否存有主观故意具有弹性,一些民众存有仁慈之心,不肯一下子把这种犯罪等同于故意杀人看待。殊不知,三令五申之下,严重醉驾伤害案逃不了主观故意干系,对其心存任何仁慈,都是对死伤者的残忍和不公,如不让醉驾伤害者付出应有代价,惩治醉驾就显得苍白无力。
司法的力量在于依据事实,法庭对一件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例作出判决,坚持至关重要。一审判决孙伟铭死刑,本来是有法可依,不容任何外界因素干扰。该案事实清楚,快速判决并不困难,但从去年12月14日案发,到今年7月23日一审判决,持续了7个月时间。二审不当庭宣判,过了好几天才宣判,这又让人产生诸多猜想。可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坚决。法律自身不自信,其强制力和约束力又从何谈起?
孙伟铭案改判要说有意义,那就是自此统一了法律适用。此前将醉酒驾车犯罪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已有终审裁判的,为了维护法律稳定性原则,已不宜变动。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既已形成共识,从今以后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作为一切醉驾犯罪量刑的原则,以达有效预防、打击和遏制醉驾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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