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倪 冬
昨日,广东省高院和四川省高院分别对两起醉酒驾车肇事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黎景全和孙伟铭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伴随着上述两起案件而引发的有关醉酒驾车恶性肇事案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
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有关司法解释,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予以统一。
如何定罪:
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关于这两起醉驾案,究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定罪,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因为定罪不同,醉驾肇事者面临的处罚可谓天壤之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死刑,最低也要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罪最高被判7年有期徒刑。
定罪的关键就在于醉驾肇事者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黄尔梅说:“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规定。”
黄尔梅解释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重大伤亡,一般情况下,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
“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黄尔梅说。以往案件是否改判:
不再变动,有利维稳
据了解,最高法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大家基本形成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为了有效惩治并预防醉酒驾车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黄尔梅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
对此,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培鸿分析认为,昨日同时宣判两起醉驾案,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判罚肯定会有极强的示范效应。
如何断定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等情节?根据黎景全和孙伟铭这两起醉驾案,张培鸿分析认为,醉酒驾车发生2次以上碰撞,即可视作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根据有关规定,重大伤亡指1人(含)以上死亡或3人(含)以上重伤,这可能会作为重大伤亡的认定依据。”
最高法昨日还表示,对此前已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这是法律稳定性原则的体现,是以往司法解释处理此类问题确定的原则,也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有利于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专家激辩:
是否要设“醉驾肇事罪”
针对黎景全和孙伟铭这两起醉驾案的二审结果,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希贵认为,无论是从定罪还是量刑的角度都很合理。而张培鸿律师则认为,判决结果既回应了“要求严惩醉酒驾车肇事”的民意,也坚持了法理依据。
对最高法正在制定酒驾有关司法解释,刘希贵教授认为,要解决醉酒驾车肇事的社会顽症,远非一个司法解释所能解决。因此建议修改《刑法》,并针对醉酒驾车等不同情形增设“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罪”等新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毕竟太笼统,指向性不明确。”刘希贵表示,就像抢劫罪、盗窃罪一样,规定一个明确的、在司法中易于操作的罪名,对社会能起到明确的警示作用,对于胆敢以身试法者也是极大的威慑,“‘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罪’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的确立更容易引起市民的重视。”
对此,张培鸿则不赞同。“如果《刑法》真增加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罪’,是不是也要增加‘吸毒驾驶机动车肇事罪’?”张培鸿认为,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就像很多人明知道抢劫、盗窃是犯罪,但依然无法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
“在行政处罚领域加大对‘酒驾’的惩治力度,更加可行:如果醉酒驾车被处拘留和终身禁驾等处罚能落到实处,相信一样会对醉驾行为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张培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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