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黄尔梅说,“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
”
黄尔梅解释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重大伤亡,一般情况下,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
(据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记者杨维汉、隋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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