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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频发经济适用房出租案 房地产律师建议 举报处罚分利制度可治违规出租

2009年09月09日09: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广东省广州市程富强等3户家庭被责令退出经济适用房消息传出,购买经适房用于出租和转租的现象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兰州的一份调查公布,该市经济适用房有10%被出租。北京、上海等地均发现有大量的经济适用房目前处于出租状态,有的是隐性出租,有的是明目张胆地出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实践中,福利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都属于经济适用房。

  “凡是不交土地出让金的房产,都属于经济适用房。”北京市律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著名房地产律师秦兵9月8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一语道破。

  针对广州市对违法出租经济适用房家庭进行处罚的做法,秦兵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广州市采取的是回收制度,但是这种制度与物权法有冲突,而且《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发现经济适用房所有人出租房屋后,将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退回房价款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他说,广州市无权制定没收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制定这样的法律。

  “目前我国对物的回收制度没有统一立法,而物权法规定,物一旦转移,就不能回收。”秦兵解释,经济适用房是一种附时间期限和条件的所有权,住满五年,在补交了土地出让金之后,可以进入市场买卖,所以,广州的这种做法也应该叫所有权保留制度,即政府与住房人签约,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有条件地归住房人,当所有权人发生违约的情况时,政府可以与其解除合同。所有权人如果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可以告政府解除合同的违法性;但是,如果法院查出所有权人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是虚假的,对其处罚就不仅仅是行政性手段了,可能是法律性手段。

  秦兵建议,针对经济适用房违规出租的情况,国家可以建立一种举报处罚分利制度,即经济适用房所有人一旦把房子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以向政府举报,政府可将处罚经济适用房所有人罚款的30%奖励给举报人,这样,所有权人就不敢随意出租了。另外,这种制度还应该规定,政府一旦发现经济适用房所有人存在违法出租的情况,可以剥夺其享受国家福利买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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