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8日讯 记者王斗斗 张亮邓新建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黎景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2006年9月16日,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轻伤。
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
2007年2月7日,佛山中院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2死1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区别;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依照有关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景全死刑,发回广东高院重新审判。
重审期间,广东高院与佛山中院一同做了大量的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亲属倾其所有,筹集15万元赔偿被害方。广东高院综合考虑其所有情节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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