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行业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的部署和要求,为推动“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向纵深开展,防范和遏制旅游重特大事故发生,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环境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确保国庆节、中秋节旅游市场安全有序。
国家旅游局将于9月1日至30日在全行业组织开展一次旅游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此次旅游安全大检查的范围是:游客密集场所的安全保障、旅游交通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督导,以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
二、检查内容 1、旅游交通集散地、旅游住宿设施、旅游景区、旅游餐饮场所等游客密集场所的防拥挤、防踩踏、防坠落、防火灾、防食物中毒等情况。
2、旅游车辆、游船、缆车、大型游览游乐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年”各项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情况;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 1、单位自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各地要督促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同时,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对重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2、全面检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各地要在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基础上,突出国庆节、中秋节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进行检查。
3、督促检查与推动整改相结合。各地要强化旅游安全的督查督办,要督促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排查和整改。同时,要对下级旅游部门开展旅游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4、行业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各地要以旅游部门为主,在责任范围内认真组织这次安全大检查,同时,也要积极联络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5、集中检查与黄金周检查相结合。各地要将这次旅游安全大检查与国庆节、中秋节安全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效能。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旅游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安全大检查对做好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和国庆节、中秋节旅游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好旅游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国家旅游局将结合国庆节、中秋节安全检查,赴有关地方进行检查。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旅游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改进方法,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
3、深入检查,及时整改。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国庆节前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4、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各地要在认真分析、深入检查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于9月30日前将检查报告(包括情况说明,分析、建议,措施等方面)报国家旅游局综合司。
联系人:赵珂电 话:010-65201729
传 真:010-65201704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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