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到9月25日,享誉全球的瑞士琉森(卢塞恩)音乐节将首次进驻中国、进驻北京,“指挥帝王”克劳迪奥·阿巴多将携音乐节原班人马“移师”国家大剧院,连续奉献四场交响乐音乐会和两场室内乐音乐会。
无论是像瑞士琉森音乐节这样的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它是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中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深受大家喜爱的文化大餐。
对这些营业性演出活动,应该如何审批?如何管理?如何界定违法惩处?这些都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和细化。文化部在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同时,修订发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处有关负责人今天就实施细则的相关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立法体现政府服务意识
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是加强和保障我国文化事业、产业良性发展的基础。
这位负责人介绍,早在2004年,文化部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文化部要努力推动文化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促进文化领域基础性法律的早日出台,积极完善文化市场的配套法律法规,争取文化公益事业立法工作有较大突破;加强文化立法要坚持改革创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适应形势要求适时修改、完善,努力做到立法进程与改革和发展进程相适应。
她说,2005年9月1日起修改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就是充分考虑到现实文化演出的需要而重新修订的。这次发布的实施细则在遵照条例的立法精神基础上,又延伸体现了三方面的立法精神。“首先是落实十七大提出的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重大部署。其次就是顺应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律。还有一点就是科学立法,服务人民。立法既要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要有前瞻性。还有就是立法的思想中必须要贯穿和体现政府服务意识。”她向记者详细地解读了实施细则中的立法精神体现,“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演出行业实力;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广大演出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确保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她介绍说,实施细则明确了港澳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程序,为港澳资本进入内地演出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放宽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条件,鼓励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允许文艺院团在职演员在计划演出之外、艺术院校师生在教学之余从事营业性演出,促进演出资源的合理流动,增加演出有效供给。
在简化演出审批手续方面,实施细则的规定比较全面细致。实施细则规定: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港澳台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并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增加演出地的,到增加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最大程度地方便演出经营者。
募捐义演不得从中获利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文化市场的管理,实施细则对演出市场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位负责人介绍,国务院新“三定”方案明确了“民办演艺机构”由文化部管理。据此,实施细则将“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演出市场管理范畴。今后,凡是从事舞台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均应当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她说,针对目前许多演唱会搭台的时候出现塌台伤人的事件,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临时搭建的舞台、看台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实施细则规定:凡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舞台、看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确保演职人员和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实施细则中还明确了对以营业性演出方式从事的电视文艺节目录制活动的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凡符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活动,均应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保演出市场的公平、公正。
当记者问及,现在募捐性质的晚会很多,这些晚会如何管理时,这位负责人回答说:“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强化对假唱假演奏的制约
假唱、假演奏公然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观众合法权益;败坏行业风气,造成演艺界真假不分的局面;导致演员对技术过分依赖,对演员自身发展危害巨大。
2005年实施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条例》出台时,关于打击假唱的规定引起多方好评和赞誉。条例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这位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制止假唱的有关规定。“首先是进一步明确演出举办单位的责任,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应当作出记录备查。违反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增加了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的规定,为通过技术手段防止假唱提供法制保障,努力制止假唱、假演奏行为的发生”。
本报北京9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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