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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报警是否属于自首亟须案例指导 9月7日上午,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对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有关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的争议,可谓波澜迭起。
自今年7月“杭州飙车案”主角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不被西湖区法院认定为自首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予以了支持。但是,这一规定并不为一些学者所认同,这些反对意见也为一些省市的司法机关的做法所支持。比如在重庆市的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维护现场、抢救伤员、如实供述罪行的都算自首;而北京的案例同样认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属于自首。
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浙江高院的规定并非毫无根据。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准状态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未逃逸且无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逃逸了,那就是要加重处罚,即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处罚。所以,驾驶人不逃逸本身就是一种法定义务,做到了“不逃逸”法律就已经给了驾驶者较轻的处罚,不能做到“不逃逸”就要加重处罚;如果法院又将不逃逸认定为“自首”,进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不逃逸”的一种行为获得了双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违法律精神。
不过,反对意见仍然值得重视。因为在交通肇事者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同时能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罪行的,是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因此,在总则的规定与分则关于具体罪名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到底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值得研究。而现在最要命的是,在同一个国度,同一种行为在不同地方的法院却得到不同的判决,这让公民无所适从,这对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法制的统一将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不过,案例指导却并非新名词。最高法院在“二五”、“三五”改革纲要都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近些年,最高法院也陆续颁布了一些典型案例。可想而知的是,如果最高法院选择了下级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无论是浙江的还是重庆、北京的案例,向全国颁布,那么,尽管理论界可能仍然会存在争议,但全国法院在“主动报警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上就会有了明确的标准,而不会像现在一样,浙江的法官可以不理会北京的案例,而北京的法官同样也可以不理会浙江的案例。
9月8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孙伟铭等二起醉驾的案例,其主要目的就是要“统一裁判标准,依法正确审判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那么,在“主动报警是否属于自首”问题上,最高法院是否也应当有所作为,公布相关案例呢?
江西杨涛检察官
刑事立法并非酒后驾车的杀手锏 近年来,一些地方连续发生酒后或醉酒后驾车肇事,造成人员死伤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引起极大反响。人们在分析原因时,许多人都认为是由于国家法律对酒后、醉酒驾驶处罚太轻所致。于是一些网民甚至著名学者纷纷建议全国人大将酒后、醉酒后驾驶列入刑事处罚的范畴。
对此,笔者并不反对提高法律的层级来打击酒后驾驶行为,但认为这其中一是看时机要恰当;二是不要动辄将刑事立法作为杀手锏来吓唬人。一味热衷于提高处罚层级的想法,实际上暴露出对治理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一种惰性。
实际上,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制止酒后驾驶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工作,让酒后驾驶危害安全的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综合治理。比如政府要将禁止酒后驾车列入城市文明创建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市民拒绝酒驾,文明出行,要善于利用亲情感化驾驶人不饮酒开车;比如单位严管驾驶人;比如餐饮业要自觉抵制驾驶人开车饮酒,做到酒不卖开车的;比如保险部门要将酒后驾驶列入交强险免赔范畴;银行要将酒后驾驶作为不良记录,与其信贷直接挂钩。三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的刚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一定要到位,该拘留的要拘留,该暂扣驾驶证的要暂扣驾驶证,决不故息。使驾驶人慑于国法,不敢饮酒驾驶。为保证刚性执法,公安交管部门要实行说情登记制以及向说情者的上级乃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制度。
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大科研开发的力度,比如开发出一种智能驾驶系统,车辆的点火系统“闻”到酒味后,就能自动断开点火系统,使车辆无法移动。
安徽杨祖友交警
弥补企业用工“双缺”需双管齐下 近日,随着经济的回暖,沿海不少企业订单突然增加,用工需求也持续增长,用工难再一次呈现在企业面前。
从企业缺工的情况来看,目前存在着绝对性缺工和结构性缺工并存的严峻趋势。一方面,从企业提供的紧缺工种来看,既有服务员、操作工、销售人员等普通工种,也有车钳刨铣工、软件开发、现代物流、机电维修等技术工种,更缺乏独当一面的高级技工;另一方面,传统的劳务输出地也出现了劳动力紧缺现象。现在,为了吸引当地外出的劳动力回乡就业,很多企业推出的工资待遇与发达地区收入和福利不相上下,就近就业成为劳动者的一种现实选择;加上欠发达地区近年来工业经济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对民工亦生成旺盛需求,不离乡不离土,待遇和发达地区相差无几,也使这些地区成为劳动力的有力争夺者。
普遍存在于企业用工上的绝对性缺工和结构性缺工,正在成为新一轮经济复苏和增长必须跨越的一道“坎”,弥补技术工人缺口和用工制度缺失已成当务之急,这就需要政府和企业统筹兼顾:一方面,要在建设新的用工制度上下功夫。通过强化投入来构建一支高素质的技工队伍,为处于恢复期的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优质劳动力资源,帮助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经营创新,促进“中国制造”再上新台阶,更上一层楼;另一方面,要建设新型的企业和劳工之间的关系。在公共治理所提供制度的激励之下,企业应该正向比拼谁更善待工人———提供更高的薪水,更安全的工作环境,更有前景的职业能力塑造等,来广纳天下优质的劳动力。
江苏闻一言读者
征物业税建廉租房有点一厢情愿 物业税究竟该不该征收?9月7日,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孔泾源在统筹城乡发展论坛上演讲时说,向相对富有的人群征收物业税的钱完全可以拿来盖廉租房、安居房,在住房层面调节贫富不均(9月8日《重庆晚报》)。
当下百姓的住房消费负担并不轻。就连住建部部长姜伟新也坦言:“2007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市场化的住房价格飞涨,除了极少数高收入家庭外,几乎所有家庭都难以承受。”在高房价语境下,开征物业税,除了给国家增加税收,遏制投机炒房以外,客观上也会增加普通百姓的住房税费负担。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住宅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住房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不动产。物业税与当前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属于重复收税。如果征收物业税,就要改革土地出让金制度。正如有房产律师所言,“如果按照国外的方法去征收物业税,就会出现通过降低土地出让金的方式降低开发商房产开发成本,增加业主对房产的持有成本的结果。”如此“一加一减”只会给开发商增加获利途径,给消费者增加物业税负担,并不能为国家增收。开征物业税于是乎成了剜购房人的肉补开发商的疮,用物业税的钱建廉租房岂不有点一厢情愿?
因此,物业税如何征收,需要平衡多方利益,需要一个周到的制度安排。尽管《房地产蓝皮书》建议,国家认定的标准以下的自住房减免持有税,以鼓励自住性购房需求,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如何界定自住性购房,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有关方面在开征物业税之前,应该先厘清多种住房消费关系。综合考虑豪华住宅与普通住宅的区别,个人自住房与个人多处房产,家庭实际人口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多方面的因素。合理考虑部分免税情形,既要避免有人钻空子,规避物业税,更要防止增加普通百姓税收负担。
而且,在当前的高房价语境下,有关部门急于要做的不是开征物业税,而是思考如何引导降低地价与房地产税费,降低房产开发成本,遏制开发商暴利,促进房价理性回归。开征物业税的时间表应该靠后。
湖北胡艺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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