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通知 旅星评发[200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为切实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根据国家旅游局“三定”方案精神,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近日做出了调整。
为确保该项工作与各地工作的有机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全国星评委”)
(一)职能:“全国星评委”是执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的最高机构,负责全国星评工作,授权地方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并实施监管;聘任国家级星评员,监管星评员的工作;组织五星级饭店的评定工作;批准五星级饭店的命名,并对五星级饭店实施复核。
(二)组成人员:“全国星评委”由中国旅游协会领导、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领导、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领导、政策法规司领导、监察局领导、中国旅游协会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相关负责人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主任组成。
(三)办事机构:“全国星评委”办公室为“全国星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
(四)饭店星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1.根据我国饭店业发展情况,可对现行星评标准进行修改、补充;
2.制定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
3.授权和督导地方星级评定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
4.对地方星评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5.实施或组织实施对五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6.统一制作和发放星级饭店的标牌和证书;
7.制定星评员的聘任条件和办法,监管其工作,直接聘任国家级星评员;
8.负责国家级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省级星评委”)
(一)“省级星评委”的组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分别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星评委”备案后,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和“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星评工作。
(二)组成人员:“省级星评委”可由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三)办事机构:“省级星评委”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或旅游饭店协会。
(四)饭店星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省级星评委”依照“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全国星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并保证质量;
2.督导本省内各级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对本省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及下一级星评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4.实施或组织实施本省四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5. 根据“全国星评委”的授权推荐本省五星级饭店;
6. 聘任省级星评员;
7. 负责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三、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地区星评委”):
(一)“地区星评委”的组建在“省级星评委”的指导下,参照“省级星评委”的模式,分别成立“××市(地区、州、盟)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二)组成人员:“地区星评委”可由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三)办事机构:“地区星评委”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或旅游饭店协会。
(四)“地区星评委”依照“省级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星评委”和“省级星评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督导本地区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实施或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4. 根据授权向上级星评委推荐本地区四、五星级饭店。
附件: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组成及办事机构
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组成及办事机构 为切实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根据国家旅游局“三定”方案精神,参照上届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组成方式,调整后的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组成及办事机构如下:
主任委员: 中国旅游协会会长
副主任委员: 中国旅游协会主管、分管副会长、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长
委 员: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司长、分管副司长、政策法规司司长、监察局局长、中国旅游协会秘书长、中国旅游协会分管副秘书长、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主任
秘书长: 中国旅游协会秘书长
副秘书长: 中国旅游协会分管副秘书长、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长
办事机构: 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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