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上亿元未被起诉引关注
记者统计多城区案件
行贿案远少于受贿案
有反贪检察官分析--“优待”行贿者有利于惩治贪官
反腐专家:应加大对行贿打击力度设立性行贿罪
律师:只要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就按行贿罪处理
日前,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死缓。
此事披露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就此,记者通过对本市的多个城区的政法机关采访发现,各区政法机关所承办的行贿案件,均远远少于所承办的受贿案件。
按照常人理解,行贿者和受贿者是个统一体,理应“一损俱损”。但结果与常人的理解大相径庭。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相关人士。
北京某检察院反贪检察官(应被采访者要求,隐去真实姓名和单位),常年战斗在反贪一线、办案经验十分丰富
给予行贿者“优惠政策”有利于惩治贪官
法制晚报(下称FW):行贿案件数量远远少于受贿案件,你怎么解释这种现象?
检察官:为了更快侦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检察机关往往和行贿人在私下达成协议,对行贿人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处罚”的承诺,以换取他们的供词。
据我了解,有的办案人员在第一次询问行贿人时,先对其进行教育,只要行贿人积极配合把行贿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数额交代清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般不会对其立案。
这种办法确实行之有效,随之而来的就是大批行贿人免受追究。
FW:这是否意味着,检察官在放纵犯罪?
检察官:我不这样认为。
行贿、受贿犯罪,查处起来比贪污、挪用公款要难得多。
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有大量书证可查,白纸黑字放在那里。而认定贿赂案件关键靠证言。
行贿人的证言是证实受贿犯罪的必要证据,没有它受贿案根本无法定案。
行贿者和受贿者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如果不给予行贿者一些“优惠政策”,出于自保的考虑,很多行贿者很难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那些贪官就无法惩治了。
FW:按照您的意思,对行贿者的宽容,更加有利于打击职务犯罪?
检察官:一定意义上说是这样的。
因为行贿和受贿在数量上并不是简单的对等关系。通过一个行贿者,往往能挖出一窝、一串受贿案件。
像前些年有个医疗器械公司经理行贿医院院长的案子。通过一个经理,10家医院的18名领导受到了查处。
这个经理最后被从轻处罚,判了1年半。但你说这不算是有利于打击犯罪么?
FW:对主动交代的行贿者免予或减轻处罚,依据是什么?
检察官: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而且,这也是符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
著名反腐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
应该扩大打击面设立性行贿罪
FW:有人认为,对行贿的宽容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你是否同意这种观点?
胡星斗:这确实能起到打击职务犯罪的作用。而且刑法也规定了可以对行贿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但目前法律对减轻多少,何种情形可以免予处罚,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是个空白点。
FW:行贿人受到惩治的远远少于受贿人,你是否有研究?
胡星斗:这个现象我早就发现了。
这次的陈同海案件,媒体报道说行贿的人都没有被起诉。我记得以前有个企业家,行贿云南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上亿元,也没有被查处。
我认为应加大对行贿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应对行贿罪本身做出修改。
FW:为什么要修改行贿罪?
胡星斗:在立法方面,刑法对行贿的打击力度小于受贿。
刑法对行贿人经济制裁的力度也跟不上。
还有就是行贿手段不断翻新,现有的法律难以涵盖,比如性贿赂等等。
FW:应该如何修改行贿罪才合理?
胡星斗:我曾经起草过一份《廉政法专家建议稿》,对行贿罪有所修正。用来行贿的“好处”,应该包括能够满足需要和欲望的一切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利益。
另外,我在里面增加了“性行贿罪”,对于打击性贿赂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FW:对于性行贿者,你认为应如何量刑?
胡星斗: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同性性取向的,在同性间的性关系也适用本条规定。
FW:《廉政法专家建议稿》送到有关部门了吗?
胡星斗:全国人大看过了,表示很关注。他们也认为廉政法很重要,正在考虑是否接纳。
本市主要城区行受贿案件示意图
受贿案件数139件
行贿案件数15件
说明:2005年至今,本市朝阳、海淀、丰台、崇文、宣武、东城、西城政法机关查办的行贿、受贿案件统计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唯一一家专门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
行贿人破坏的是官员的廉洁性
FW:刑法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不正当利益”这一关键词的限制,是不是当前行贿案件数量远少于受贿案件数量的原因?
张青松:你说的很正确。
根据这一条文,为了正当利益而给有关人员送钱送物的,不构成行贿罪;虽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构成行贿罪。
一个“不正当利益”的限制,就筛出了一半人。
FW:有时很难区分利益正当不正当。
比如在招投标中,一家企业如果不行贿可能也会中标。但该企业担心不能顺利实现,于是便给予特定人员财物。这家企业中标的利益,算正当还是不正当?
张青松:企业送财物,通常是为了得到内幕和感情上的倾向。
一个根本的判断原则是,如果企业要求招标方透露标底,而招标方也确实提供了标底,那企业得到的就是不正当利益,否则就不是。
FW:你认为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是否需要修改?
张青松:确实需要修改。
刑法对行贿罪的要件要求过于严格,导致很多行贿人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按照我的想法,只要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的,如果没有亲情往来,就应该按照行贿罪处理。
FW:你的意思是应该加大对行贿的打击力度?
张青松:对,应该严惩。
中国是人情社会,很多人认为不花钱不能办事。
我认为,应该培养公众按照规矩办事的习惯,而不是靠人情办事。
在这方面,不能仅仅约束公职人员。其实官员更难做,诱惑太多,很难拒绝。行贿人破坏的是官员的廉洁性。
FW:刑法规定的行贿罪是1万元起刑,而受贿罪是5000元,你觉得是否合理?
张青松:不合理。应该是一样的,甚至行贿罪的起刑点应该更低一些。我个人觉得一两千元起刑更合理一些。
文/记者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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