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9月12日专电(记者王立武)安徽省工商局与省旅游局联合拟制的《安徽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即将启用。旅游者在计划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据介绍,此前安徽不少旅行社存在使用自制合同内容不规范,口头约定服务事项不兑现,无法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等问题。此次拟启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游程与标准、旅游者保险、组团社转团以及合同有效期等相关条款。
新的国内旅游合同特别规定,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求用语准确清晰,如填写“游程与标准”时,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新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组团社应该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组团社在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转团”“拼团”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转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约并获得退款。
新合同示范文本还首次明确了游客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包括“旅游者需在报名时提供真实内容”“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10项义务。游客一旦违约,也要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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