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9月12日电(记者王炳坤、陈光明)一男子丢失公文包后,在媒体上打出悬赏两万元的寻物启事;拾到者将包送还后,男子表示只能给一万。这起寻物赏金纠纷案日前在辽宁鞍山法院判决:寻物启事具有法律效力,赏金应全额兑付。
今年年初,公司职员于某看完电影返回家中后,回想起将内装有价值180多万元合同的公文包落在电影院了。他赶回电影院后,发现公文包已经不见。于某赶紧到银行办理了银行卡挂失手续,又到报社、电视台打寻物启事,表示如果拾到者能够送还,酬谢两万元。
当天晚上,拾到者任某看到电视上的寻物启事后,给于某打了电话,告诉他第二天上午9点到家附近的派出所,当面交还物品。第二天上午,任某在派出所里把公文包还给了于某。于某发现公文包里的东西一样不少后,当场反悔,表示酬金只能给一万元。他认为任某这钱挣得太容易,而且怀疑他是故意偷包,就等着重金悬赏。经民警调查,公文包确为任某拾到的。
双方协商不成,闹到了法院。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认为,寻物启事是民事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律规定或者经过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据此判决于某全额兑付赏金两万元。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