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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将加大监管力度 规范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2009年09月13日10: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政府网
  自明年1月1日起,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将纳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范围。虚假违法、庸俗夸张、欺骗消费者等不良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将被驱逐出电视荧屏。

  日前,广电总局颁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和《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
据记者了解,针对目前群众投诉较多的一些虚假违法广播电视广告,特别是一些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故意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两个文件都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据广电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61号令是在《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17号令)执行五年,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广泛听取业内外专家意见后,重新修订的。调整的重点是细化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内容标准,强化了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责任。其中,对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间和次数作了细化,并要求今后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长应该提示,剧场、栏目冠名应与节目内容相和谐。这些都体现了尊重观众、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有关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购物节目的管理通知中,则着重解决了树立电视购物行业的商业诚信问题。要求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必须标明商业销售企业名称,公布“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同时对在电视台投放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从注册资本金、企业规模、售后服务、产业诚信等方面设立了准入门槛。通知还特别强调,播出机构如果审查不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电总局表示,总局今后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和电视购物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广电总局下发通知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

  9月10日,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发展迅速,为活跃市场、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认真履行审查责任,一些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存在的虚假违法、内容庸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等现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公信力。为规范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制作、审查、播出等环节的管理,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形成“广电为主,诚信为本,规范发展”的电视购物健康发展格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电总局专门下发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管理,计入广告播出总量,不再执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47号)中每小时播出此类节目“总长度不得超过15分钟”的规定。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二、在电视购物频道播出的居家购物节目作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节目内容策划和审查把关。主持人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坚持良好文化品位。要如实介绍所售商品,标明商品销售企业名称,公布在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特殊类商品,还必须标明相关审批文号等信息。有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产生副作用的商品,必须在广告或者节目中明确提示。严禁出现以下内容:(1)内容虚假违法、格调庸俗低下;(2)夸大、夸张宣传,误导消费;(3)以公众人物、专家等名义作证明;(4)虚构断货、抢购、甩货等情形推销商品;(5)谎称商品通过认证、获得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等;(6)虚构或者伪造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材料作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严禁播出下列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1)含有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内容的;(2)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产品的;(3)介绍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4)介绍帮助人体增高的器械或者内服产品的;(5)介绍植入人体式的或者需专业人士操作的各类医疗器械的;(6)出现人体性器官解剖图解、动画演示画面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广告和节目。

  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选择市场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产品质量有保障的电视购物企业所投放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要严格审验在电视台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资质和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2)具有固定经营场所;(3)具有不少于100个座席的呼叫系统、物流配送和结算系统;(4)具有规范的产品保修、退货、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制度和相应机构、人员;(5)合作前三年内无商业欺诈和虚假违法等不良记录。自2010年1月1日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电视购物企业提供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被省级以上工商、卫生、药监等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或者被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电视购物企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5年内不得接受其投放的广告。

  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所播出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审查并对居家购物节目内容负责。要严格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坚持播前审查、重播重审等各项审查制度。建立公众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或网址,及时处理公众反映的问题。因审查把关不严,播出违法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实行“保障赔付基金”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日常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公司(机构),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播违规节目、广告,直至由批准机关吊销违规频道、播出机构许可等行政处理。对公众投诉量较大,经国家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属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或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应及时责令停播,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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