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军区落实《军服管理条例》禁用“军品”旗号揽生意
本报讯 记者胡军,通讯员徐建平、刘哲报道:记者昨日从广州军区联勤部获悉,为确保《军服管理条例》顺利实施,广州军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展开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销售“军服”、“军品”现象。
据悉,《军服管理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出租或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揽客;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等。
广州军区联勤部有关人士介绍,计划在今年第四季度在区内展开此项整治活动,整治对象将扩大到:军服承制企业超合同生产;非军服承制企业违法生产;部队单位和人员擅自订购;社会人员非法穿着使用;利用军服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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