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明年低保标准将随物价变动调整
低保标准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30%以下,启动调整机制
本报13日讯 (记者 王瑞) 今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市《关于建立哈市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正式发布,从明年开始,哈市将建立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届时根据哈市消费指数等变化适时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发放物价补贴,确保城市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哈市动态调整低保标准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哈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的变化,科学确定和适时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发放物价补贴。
意见规定,哈市从2010年起,每年一季度,由哈市民政部门等依据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发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进行测算。当现行城市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低于30%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哈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标准,将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35%的比例进行测算,并在统筹考虑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物价指数、社会保障相关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后确定城市低保调整标准。
哈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非农业户口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则在哈市城市低保调整标准基础上上浮20%确定。
为了防止物价变动带来影响,意见规定,从2010年起,哈市每年第二季度开始,由哈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发布的CPI情况,即哈市CPI持续3个月同比增长超过3%时,提出增加物价临时补贴及其标准的意见,报哈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当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时,提出停止发放物价补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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