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相关办法,对不属于保障对象且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夹心层”人群推出“单位租赁房”。该办法规定:上海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拆除重建、改建的方式建设单位租赁房,提供给本单位职工或园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短期租住。
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对于此事的看法:
北京理工大学房地产研究工作室主任周毕文:主要还是改变观念。
此次上海推出单位租赁房政策是一项非常好、非常符合国情的举措。1998年的房改“一刀切”政策,切断了单位建房的道路,把所有的住房问题都推向了市场。经过10年的发展,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度增长,尤其是收入增长与地产价格增长不匹配,导致了大部分群体无力购房。而国家推出的廉租房等举措又无法完全满足新增就业人口的需求。于是,允许单位自建并提供给职工租住,是对单位廉租政策的有力补充,同时也是人才引进战略的进一步深化。
这次的调整对于上海市商品房市场的需求紧张会有一定的缓解作用。一部分人会通过这种方式,临时性地解决一定时间内的住房问题。而是否会对整个房市造成影响,则要看单位自建租住房的量。但在我看来,一时之间这个量不会很大。因为一方面,企业的土地基本建满;另一方面,如果拆旧建新,对旧地的补偿会涉及更多问题,这都需要时间来解决。
对于单位租赁房是否会出现违规现象,我认为很难完全避免。中国人自古就有“居者有其屋”的观念,许多人奋斗一生都是为了拥有一套住房。想要避免租赁房被挪作他用,那么就有几点必须要解决:一、产权证不能发给个人,必须是通过租赁形式。二、租赁和占有这两种渠道应该平衡,抑制一手市场的泡沫需求,避免出现购房积存推高房价的现象。三、加强监管力度,避免少数群体以权谋私。四、改变传统观念,使得消费者们对于租房居住不再抵触,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占有房产的原意。
此外,这个办法的出台对于企业的效益有一定要求,对单位能够掌控的土地资源也有要求。这需要企业与政府两个方面共同协调。
中国人民大学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所所长陈秀山:将租房列入合同条款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这次政策的出台是对于原来“一刀切”政策的纠正,我们之前的一些办法与举措对于外来务工人群这一特殊阶层的利益关注不足,现在只是在作弥补。这是改革过程中一个逐渐合理化的过程,有利于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应该看到: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在内,对于低收入群体的住房、租房政策都有相应的政策支持。比如国外一些大学,其教员无力购买商品房,学校就利用自己的土地建设房屋提供给其租住。但在签订合约时限定,如果离职就要退还。
这样的规定同样也可以被在国内的“企业租赁房”政策所借鉴。将租赁制度写入合同,在入职时提供租房福利,而在离开的时候写明回收权。这样将条文以书面化明确,一方面,可以避免租房变分房、卖房的违规现象,另一方面,也切实保证了员工的利益不会被曲解或挪作他用。
如果针对对象只限于目标人群,并且确实以租赁形式来提供保证,那么对房市的影响是极小的。因为这部分人本身在这个市场上的消费能力就有限。
此外,要注意的是对企业的影响。一方面,由于部分退休人员在之前的体系中享受了分房待遇,在新制定合约中就要区别对待;另一方面,提供企业租赁房要从企业自身的能力出发,不能对企业造成过大负担。
上海社科院人力资源研究中心王振:如果单位财力允许,应该更加放开政策。
这次的调整主要是针对新上海人、年轻人。这部分人刚步入社会,对住房的需求是刚性的,但购买商品房,其经济压力又是他们无法负担的。经济适用房,年轻人的收入水平并不低,排队排不上;而廉租房仅由政府来做,力量有限。于是,政府鼓励用人单位自己建房来解决单位内这部分人的住房问题,这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在国外也是有事例可以借鉴的。
单位建房来为年轻人解决住房问题。而当年轻人成家之后,将房子还给单位,这是无可厚非的。这个方案我们很早就提出过了,而且我们也认为这个制度可以考虑继续放宽。部分单位自身有一定实力,也有自身的福利制度和标准。为了吸引人才,可以考虑允许这部分公司进一步加深试点。这一方面为政府减轻了负担,另一方面也切实为这些务工人员带来了利益。
关于避免变相违规情况的出现,一定要将租赁条件明确,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占用租赁房。加强监管体系,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查,以避免打着公司租赁房旗号进行其他行为的情况出现。本报记者卫炜报道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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