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9月15日电(记者胡锦武)因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180万余元,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九江市浔阳区原区委书记傅云生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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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傅云生因经济问题、生活作风问题被纪检部门立案调查。
2009年6月29日,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终止了傅云生的九江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资格。
后经调查,2002年至2008年,傅云生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浔阳区政协副主席兼城建局长曹某、江西众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雷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0万余元、美元600元。
案发后,傅云生及其家属退还了全部赃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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