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国税总局最近发布《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掀起税务稽查风暴,并重点关注石油企业获得财政扶持政策中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重点复核给予中石油下属公司的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 |
一份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显示,掀起税务稽查风暴的国税总局正在关注石油企业获得财政扶持政策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2008年和2009年曾先后发出了两个通知,对给予中国石油财政补贴的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
税务总局关于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函,有关石油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企业所得税
(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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