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
本报记者 张亮
今天,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因为“自导自演”的那幕假戏,任清洪站到了被告人席上。
2008年11月,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排队登记的江某,收到一名陌生男子派发的名片。名片上印的是“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代写诉状”。之后,她拨通了这名男子的电话,并先后两次和他见面,请其帮忙疏通关系。为此,她付出了5500元的代价。但没过多久,该男子便再也联系不上了,原来她碰上了“假律师”,也就是今天的被告人任清洪。
庭审一开始,公诉人向法庭宣读了起诉书。
“被告人任清洪于2009年2月20日和3月18日,虚构律师身份,以提供法律援助为名,先后骗取受害人江某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任清洪于2008年11月间,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附近,办理了虚假律师执业证一本。本院认为,应当以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被告人:存在。
审判长: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被告人:第一项罪名成立,第二项罪名我认为不成立。
庭审时,没有律师到场为任清洪辩护。任清洪曾在中关村附近为人代写诉讼材料,对法律知识多少有所了解。刚一开庭,这似乎就派上了用场。
公诉人:当你被公安机关控制时,你随身携带了什么物品?
被告人:我的包里有一个假律师证。
公诉人:这个律师证是怎么回事?
被告人:我给人家代写诉讼材料,有这个证人家会相信我。我把照片和姓名给做假证的,花300元钱办的。
公诉人:你用过吗?
被告人:这个证纸太薄,一看就是假的,我从来没在别人面前出示过。
现年49岁的任清洪是湖南省溆浦县人,曾三次进京上访。前两次在北京待了半个月就回去了,第三次他没走,而是在中关村附近打着律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的幌子,在国家有关信访机关门口代写诉讼材料,收取服务费,并以此为生。
公诉人:我想提醒被告人的是,关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并不一定是你理解的要自己亲自伪造,你提供照片、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这种行为,已经符合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我明白了,公诉人这么解释我就理解了。
在临近庭审尾声时,任清洪似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新的认识。
审判长:被告人,宣判前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被告人:我不应该拿别人的钱,特别是不应该拿生活困难、寻求法律帮助人的钱。我认罪,争取宽大处理。我会重新做人。
休庭十分钟后,审判长宣判:被告人任清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任清洪人民币5500元发还受害人江某。
本报北京9月1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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