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记者何雨欣、李延霞)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日发布的通知中称,“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
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即“双薪制”计税方法。
2005年,税务总局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也就是分摊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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