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修订后的律师法”)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部重新设计印制了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统称“新版执业证书”),并决定近期启用新版执业证书。
记者今天(22日)就此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启用新版执业证书?
答: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修订后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部先后制定发布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规章。因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一些内容已经不符合修订后的律师法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部重新设计印制了新版执业证书,并对启用新版执业证书作出了工作部署。
问:什么时间启用新版执业证书?
答:我部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执业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该日起,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或者准予换(补)发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申请人颁(换、补)发新版执业证书,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前颁发的原执业证书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鉴于目前全国有律师16.6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5万余家,全部完成换发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因此,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或者新版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原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停止使用。
问:新版执业证书有哪些种类?
答: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分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两大类。律师执业证分为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获准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个版本。律师工作证分为适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和适用于军队律师的“军队律师工作证”两个版本。
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问:新版执业证书在内容方面作了哪些重大修改、调整?
答:新版律师执业证书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适用对象和执业要求、持证人执业信息、持证人身份信息、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信息等部分。“持证人执业信息”包括执业机构(律师工作单位)、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类别、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号、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持证人身份信息”包括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信息”主要包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机关、备案日期等。
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主要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年度检查考核记录、处罚记录等部分。“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律师、组织形式、设立资产、主管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分所名称等。“变更登记事项”包括上述主要事项的变更登记。“年度检查考核记录”包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机关、考核日期。“处罚记录”包括处罚事由、种类、机关、日期等。
问:新版执业证书在规格、封面颜色、制证材料和防伪技术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答:新版执业证书规格调整为: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88mm×125mm;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正本400mm×290mm,副本140mm×200mm。
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和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封面采用优质PVC仿真皮面料,封面文字为烫金并凹烫,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封面文字中英文对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本标题文字烫金。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封面为咖啡色,适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和“军队律师工作证”封面为蓝色。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为金黄色,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为浅蓝色;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封面为深蓝色。
新版执业证书采用了特种防伪纸、多重防伪油墨、专业防伪平面设计、高精度防伪印刷等多重防伪技术和防伪材料。这些防伪技术通过目测、普通仪器检测或者专业手段检测可以鉴别执业证书的真伪。新版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的内页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的内页,以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本使用的纸张都是120克“中国律师”专用防伪水印纸,将纸张逆光可以看到清晰的“中国律师”字样的水印。
为方便社会、当事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新版执业证书上印制了核验网址,公众和当事人将来可以通过核验网址查验执业证书的真伪,了解执业证书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信息。
为加强对执业证书领取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避免空白执业证书流失,新版执业证书上印制了流水号,这是执业证书真实性、有效性的重要标识之一。
问:新版执业证书证号是怎样编制的?
答:为推进律师管理信息化,便于及时采集、更新律师、律师事务所信息,自动生成、更改和管理执业证号,记录和管理执业证书流水号,我部制定了新的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编制规则。
律师执业证(含律师工作证)号采用17位代码,具体排序规则如下:第1位为执业证书文本种类代码,1代表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文本;第2-3位为持证人执业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4-5位为持证人执业机构所在的市(地、州、盟)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代码;第6-9位为首次批准律师执业的年度代码;第10位为律师执业(律师工作)类别代码(专职律师1、兼职律师2、香港居民律师3、澳门居民律师4、台湾居民律师5、公职律师6、公司律师7、法律援助律师8、军队律师9);第11位为性别代码(男0,女1);第12-17位为律师执业证序列号代码。
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号采用17位代码,具体排序规则如下:第1位为执业证书文本种类代码,代表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文本;第2-3位为执业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4-5位为执业机构所在的市(地、州、盟)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代码;第6-9位为批准律师事务所设立年度代码;第10位为组织形式代码(普通合伙1、特殊普通合伙2、个人3、国资4);第11位为总/分所代码(总所0,分所1);第12-17位为律师事务所序列号代码。(赵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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