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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3年仅出1份高消费限令 法官称重在心理作用

2009年09月23日10:1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南京9月22日电 记者蒋德 记者今天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3年前,该院出台了《限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高消费执行办法(试行)》,并发出了全国第一个限制高消费令,曾引起轰动。然而,出乎记者意料的是,这个被寄予厚望的解决执行难的方式,在南京的实施情况并不乐观:至今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仍然是3年前那个第一起。

  南京市中院执行局的法官告诉记者,南京首份限制高消费令的发布,对案件执行起到了良好的影响。被执行人不久就想方设法履行了相关执行要求。

  这位法官说,由于存在操作难度,实际作用远小于心理作用,南京市中级法院以及全市13家区县法院此后再也没发出过限制高消费令。

  “比如,曾有人举报他们在饭店高消费,但法官到场后,对方解释说是朋友请客;也有举报说他们乘坐豪华轿车,但一查,这辆车子并不在他们名下,说是为了谈生意‘充门面’,借的。还有,他们在外地住豪华酒店,更是无法取证。”这位法官说。

  首个限制高消费令的前前后后

  新闻背景

  作为执行威慑机制的一部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4日出台了《限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高消费执行办法(试行)》。当年,这一举措就被最高法院编辑出版的《最新司法与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解读》录用,供全国法院借鉴。直到最近最高法院拟订的司法解释初稿中对高消费的限制范围,仍然可以清晰地发现“南京办法”的影子。

  2006年10月11日,南京中院下达了第一个限制高消费令:因拖欠总额达3000余万元债务,南京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介和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本报曾予以报道)。

  这个限制高消费令的内容是:该法定代表人不得以其自有财产为其他法人、经济组织、公民进行担保;不得以考察、投资、经营、旅游等名义出国离境;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或耗资在企业、住地进行高档装修;不得开办新公司或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代表人;不得在消费场所高消费、居住豪华住宅和乘坐高档车辆。

  南京市中院新闻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初,他们还出台了配套措施:首先,法院会书面通知债务人,自觉履行“限制高消费”义务;其次,法院通过媒体、公告等方式,公布欠钱不还的当事人的姓名、欠款情况,以及法院专门为此设立的举报电话;三是对有钱不还的当事人,经举报查实后,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四是对举报人实行奖励措施。除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外,凡向法院举报“老赖”有人民法院没有掌握的财产,以及到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等高消费行为的,经查属实,法院承诺在执行款中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视实际执行到位款的多少来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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