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今天进行二审 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范围
短信“性骚扰”内容须涉及性内容
本报讯 (记者汪红) 今天上午,市13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3次会议。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
与之前的办法草案相比,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特别是对“性骚扰”行为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还明确了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公安机关、居委会及各级民政机构等部门应提供的救助。
“性骚扰”相关条款内容修改
针对部分委员提出的修订草案对性骚扰行为的表述过于宽泛,应当进一步明确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修订草案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为:“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同时强调:“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
而之前一审的修订草案中只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其中并没有强调内容应与性有关。
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范围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救助问题,法制办在调研中发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往往身心受到伤害,一时有家难归,需要专门的救助机构为其提供临时庇护。
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参与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并可以根据受害妇女的请示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帮助”。
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工作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不能归家的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同时为接受庇护的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
此外,提出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收回或者侵占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等。
法院报告
今年前8个月共受理85件受金融危机影响--
破产案件数同比增四成
本报讯 (记者汪红) 今天上午,在市13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作了关于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中提到,受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和金融危机的影响,破产案件明显增多。2008年全市受理102件,比2007年增长92.5%;今年前8个月,受理85件,同比增长41%。其中包括8家金融机构、6家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
全市法院把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重点关注破产管理人指定、资产处置、财产分配等环节。特别是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鼓励运用股权和资产置换,运用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企业的生存。
从2008年10月起,本市全面开展商事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除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隐私等情况,以及撤诉、调解方式结案的,生效商事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截至今年8月,上网裁判文书已达万余件。
池强表示,今后,全市法院将继续做好应对金融危机的工作,将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涉金融危机案件的审判动态,健全信息交流机制,并将引入专家资源,建立专家咨询辅助制度。
检察院报告
司法领域腐败将重点惩治
对司法人员涉嫌贪赃枉法等坚决严肃查处
本报讯 (记者汪红) 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市13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作了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加强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中提到,今后,全市检察机关将把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作为关键问题来抓,对司法人员涉嫌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犯罪造成司法不公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同时,还将完善对未决犯羁押和看守所监管活动的监督制度,健全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工作机制。
目前,全市检察院机关不断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先后开展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监外执行情况、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活动。
平谷院在看守所检查中,针对三名公安人员违法取证、电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发检察建议书,三名公安人员被严肃处分。
全市检察机关以云南“躲猫猫”事件为鉴,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看守所监管执行专项检查,建立监管场所重大事故调查制度,制定《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检察工作制度》,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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