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规定:养鱼影响通航最高罚万元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福建省航道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修改稿对影响通航和破坏航道的行为进行规范,养鱼影响通航最高罚万元。
根据草案修改稿,在内河航道及海域航道功能区内进行水产养殖、设置固定渔具,影响通航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或者渔具,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在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弃置碍航物,影响通航和破坏航道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等,影响航道及航道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恶化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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