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记者在云南一些州市采访时了解到,一些不法商贩在暴利驱使下,将工业用盐包装成食用盐,运到偏远的县区和农村销售。近几年,用工业盐、私晒盐冒充食用盐的现象在全国各地屡屡出现。有专家认为,我国现有关于盐业的法规,大多是在十多年前制定的,现在已经明显滞后,需要进行完善。
记者近日在云南大理采访时获悉,今年7月,大理州南涧县公安局经侦民警联合盐政部门在“祥临公路”南涧段查获一辆“金铃”小货车,车里藏有无证运输的工业用盐40袋,共2000公斤,所查获的工业用盐包装为云南劲牛钾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博他喜”牌工业用盐。
8月28日,大理州宾川县盐政与宾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一个村子的出租房内,查获祥云人周某在宾川百货批发部租用包某某的民宅作仓库存放仿冒食用盐包装的工业盐45袋计2250公斤,价值4050元。据周某交代:“这些盐都是批给村社经销商的,已经卖出了30公斤。”
大理州公安局民警李培荣向记者介绍,工业用盐的价格很低,每公斤仅为0.2元;而食用盐批发价格为每公斤0.8元。在如此暴利驱使下,一些不法商贩铤而走险,将工业用盐重新包装成食用盐,然后向监管困难的偏远农村进行销售。
假盐害处甚大
据了解,食用假盐会导致人体碘元素缺乏、胃肠道功能紊乱、损害神经系统,包括老百姓非常熟悉的大脖子病,重则还可引起中毒。老百姓非常熟悉的大脖子病,主要是因为长期食用不含碘的假盐引起的。另外,由于工业盐杂质极多,且重金属超标,特别是对孕妇和儿童危害非常大。
然而,受暴利驱使,依然有一些不法商贩铤而走险,不惜以他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作代价,牟取暴利。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私盐、劣质盐、非碘盐、工业盐等的销售,在偏远地区仍呈上升趋势,其“传统市场”主要集中在省际间盐政管理比较薄弱的地区,小盐场、小盐湖集中地区,工业盐用户多、用量大的地区,特别是公路、铁路交通要道,一些不法分子明目张胆地制假、贩假,甚至形成相当规模的加工窝点和集散地,大肆冲销食盐市场。有些合法食盐生产和销售企业,也无视食盐专营政策、无视食盐产销计划和价格管理规定,肆意无计划擅自低价冲销和私自计划外购进,特别是跨省调拨食盐问题非常突出。
据记者了解,当前市场上的私盐来自两种途径。一是工业用盐,二是私晒盐。
盐业法规应完善
由于食用盐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很早就制定相关条例对食盐进行管理。1990年,我国颁布了《盐业管理条例》,1996年又颁布了《食盐专营办法》,云南省也相应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根据规定,我国食盐实行的是专营专运,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必须从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食盐,否则将按《食盐专营办法》没收违法经营的盐和收入,并将被处以违法经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经营数量达到20吨以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有专家认为,1990年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制定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该条例应当进行完善。
云南律师马捞定向记者介绍,目前,盐政管理和盐业公司无法完全分离,会产生种种弊端。制盐企业普遍存在乱上项目、乱铺摊子、盲目超产、生产过剩严重;一些盐场为争夺销售区市场,争取工业用户,竞相降价促销;工业盐价长期偏低,价格关系扭曲影响了盐业生产、流通的健康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以及与市场的联系还不够,该放开的还没有完全放开,经营意识和竞争意识仍然比较淡化等。
马捞定认为,应该把盐业管理职能从盐业公司分离出来。政企分开以后,盐业公司不能再行使盐业管理职能,盐政管理所涉及的卫生、质量、市场和执法等相关工作,应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承担。同时,应根据市场的要求,适当放开食盐生产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现在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以及与市场的联系还不够,该放开的还没有完全放开,经营意识和竞争意识仍然比较淡化。除了营销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要成为食盐专营的主题。同时,盐业公司销售企业应打破购销地域封锁,直接与生产企业见面,做到货畅其流。
他认为,目前食用盐价格过高,工业盐价格又太低,面对这巨大的差价,不法商贩只要给工业盐重新换几个袋子,就能得到几倍于成本的利润,暴利是假盐屡打不绝的根本原因。
同时,现有的盐业法规对不法商贩的处罚力度太小。例如对于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马捞定表示,与群众食用假盐给健康和生命带来的危害相比,“5倍以下的罚款”实在是太轻了!
本报大理(云南)9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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