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4日电 据加拿大《明报》报道,2007年7月及8月在多伦多以北闪高湖畔Sutton镇附近,推4名华人钓友落水的白人青年,22日在新市法庭提堂,该名青年在开审前在4项刑事伤人罪中,只承认其中一项控罪,法官更撤销了其余3项刑事伤人罪。
而在被告承认的控罪上,法官亦只判以有条件释放(缓刑),等同没有刑事定罪。
对于上述判决,不单受害人感到不满及无奈,关注事件人士均表示判罪太轻,不能起到阻吓作用。其中一名受害人就大表不满,表示被告做错事,至少都要向他们说声“对不起”,而另一名受害人则表示事情已经这样,只感到无奈及无办法。
安省户外渔猎协会共同总教练梁丹尼认为,今次的判刑过轻,所发挥的阻吓力不够,与此同时,该案并未以仇恨罪案来判处,显示出现行的仇恨罪案法例存在漏洞。
梁丹尼指出,仅判被告缓刑1年,而另外3项的伤人罪名都被撤销,这样判刑实在太轻,令阻吓作用大减,不过今次仍可有效带出信息,就是这种伤害钓友的行为,须受到惩罚,即使是一时贪玩也不会例外。
安省人权委员会顾问李百良则表示,他是21日才发现被告除了在7月及8月有推华人钓友落水的行为之外,4月亦有被控伤人,这可以显示对于被告的行为,这样轻的判罪,难以保护钓友日后的安全。
约克区警方探长拉梅奇(RoderickRamage)当天在庭外表示,仇恨罪案有特别的一套指引,而今次事件不符合指引内容。但是梁丹尼则对此表示十分不满,由于判决并无提到是否涉仇恨罪行,显示出现行的仇恨罪案法例有漏洞,这类的袭击案,并不一定被列入仇恨罪案来判处的。他表示,虽然他不知辩护律师跟检控官之间是如何商讨,他将会就今次轻判的问题向有关方面反映,希望可争取修改有关的法例,从而阻止日后这类情况,修补现时制度上的不完善。
彼得堡市的小区暨种族关系委员会也向该报指出,目前对于仇恨事件或罪案,不论政府、警方及小区方面,都并无一个共通的定义,这正是一个问题。该会称,如一名施袭者的伤人罪名成立,但在判刑时,仍是视乎法官会否考虑当中的仇恨成分,然后才有权作出更严厉的判决。任何警方针对仇恨罪案的调查,都是要先经由检控署的指示才能够进行,所以仇恨罪案始终仍是一个主观判断,并且是按事件背景来考虑的。
上述推华人钓友落水事件发生于2007年7月22日﹑8月5日及6日,当时只有19岁的麦凯克伦(ScottMacEachern)在Georgina及Mossington桥3度犯案,被控4罪。
另外,上月21日在KarwathaLakes地区近Bolsover镇的CanalLake,把一名华裔钓友黄先生推进湖中的12岁男童,22日晨亦已在Lindsay镇的安省高等法院首次提堂。这名男童正被起诉一项伤人罪,省警的仇恨罪案组其间曾介入调查。他将会再于下月20日提堂。该案的受害人黄先生当天称,他不会太计较该案最后怎样发展,无特别想过当中是否涉及种族歧视成分,他估计这名男童是贪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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