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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孙伟铭醉酒并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造成4死1伤案件;南京“6·30”张明宝醉酒驾驶造成5死4伤案件;杭州“8·4”魏志刚酒后超速行驶致1人死亡的案件……
近来,“醉驾”、“飙车”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3920起,死亡1708人,酒后驾驶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0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4起。
目前酒后驾驶行为迅速成为媒体舆论的焦点,社会各界对此广泛关注。
为此,公安部今天邀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数位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召开了危险驾驶相关法律修改专家论证会议,就是否要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惩处展开了探讨。
66%的网民建议修订酒后驾驶认定处罚标准 针对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8月15日至9月15日一个月时间,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5397起,比去年同期上升了86%,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5%、36.2%,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有一部分驾驶人无视法律法规“顶风作案”,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
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8月中旬的网上调查显示,有96.6%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3%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69.8%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66%的网民建议加强立法调研,修订酒后驾驶认定和处罚标准。
惩处酒后驾驶行为存在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酒后驾驶仍然屡禁不止,是否因现有处罚措施过轻?现有法律规定又是否有需要完善之处?
专家们认为,当前在追究酒后驾驶行为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责任过轻。我国现行法律对酒后、醉酒驾驶行为仅是罚款、暂扣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构成犯罪的起刑点,也未与其他一般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明确区分。
二是法律适用不统一。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归罪,实践中争议较大。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有关法律专家学者认为,现行法律对酒后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构成犯罪。此外,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仅将其作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加以考虑,未将其列入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有其它特别恶劣情形”范畴来量刑从重处罚。
多数专家建议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多数专家认为,鉴于酒后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严重,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加大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专家们从不同角度对新增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必要性进行了阐释。
有学者指出现行法律的威慑力不强,增设危险驾驶罪有利于加大酒后驾车行为的违法成本,增强对酒后驾车人的威慑力。
有学者认为近几个月社会公众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关注度较高,社会普遍呼吁加强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应该通过立法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来回应公众的呼声,这也反映了立法的民主化。
还有专家分析,我国的刑法理念与西方不同,国外的处罚是以行为犯为主,对即使没造成危害结果的酒后驾驶行为也定罪处罚,但中国的刑罚处罚是以结果犯为主,这样有利于缩小打击面,但不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但也有专家认为,修改刑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相对而言修改司法解释则简便易行。专家普遍建议适当修改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本报记者徐伟本报见习记者 林燕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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