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从10月1日开始 在浙江连续居住3年可领居住
证浙江在线09月25日讯 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和试点,《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我省流动人口数量已连续9年位居全国第二。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有登记在册流动人口1944.1万人,其中务工人员为1657.8万人,占全省从业人员总数的1/3以上。
2007年下半年开始,我省率先在嘉兴、慈溪等4县市开展了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到今天为止,已经为120万外来人员子女解决了就学问题。
从10月1日开始,流动人口在携带有效证件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将主动发放《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与强制领取的暂住证不同,《条例》规定如当事人未满16周岁或拟居住30日以下的,可依照其本人意愿不发证。
而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有固定职业、住所,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外来人口,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另外,目前已经按规定发放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有效期满后仍需居住的,可按照条例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换证、领证所需要的手续为完全免费,全部由政府买单。
不过,由于目前省内各地区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条例》并没有直接规范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的具体待遇问题,只是做出了原则规定。而《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以及凭《临时居住证》或者《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最后,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小组的相关负责人提醒说,由于具体的申请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各地对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设置的条件和门槛可能各不相同。因此,在一个市区或者县(市)能够申领到《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到另外一个市区或者县(市)就不一定符合申领《居住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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