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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妇女权益保障法11月1日施行 强调妇女意愿

2009年09月25日13:5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晚报

  本市妇女权益保障法11月1日施行 修改“性骚扰”相关条款 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范围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也有相关规定

  本报讯 (记者闫新红) 今天上午,在市13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该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与以前的办法草案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性骚扰”表述更为严谨,内容须涉及性,以及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范围。

  修改“性骚扰”相关条款

  针对部分委员提出的修订草案对性骚扰行为的表述过于宽泛,应当进一步明确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修订草案相关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为:“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范围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救助问题,法制办在调研中发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往往身心受到伤害,一时有家难归,需要专门的救助机构为其提供临时庇护。

  另外,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在维护遭受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中的具体职责需进一步明确。

  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下列条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参与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并可以根据受害妇女的请示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帮助。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不能归家的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会同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有关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

  此外,针对修订草案中“关于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也作了修改:提出“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收回或者侵占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等。

(责任编辑:邰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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