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学校不得公布学生成绩排名
流动人口子女凭居住证平等入学
在职教师工作日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记者 陈文龙
本报讯 昨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省教育厅厅长刘希平说,浙江省于1985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正的《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与新义务教育法相对照,有的规定不一致,有的规定已不符合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需要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
此外,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两年多以来,浙江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已被实践证明卓有成效,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巩固和确认。
明确免“五费”
草案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
设施设备、经费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解读:国家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浙江自2007年开始,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2008年开始不收取借读费、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
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入学
草案规定: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凭浙江省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筹解决。
解读:关于非户籍所在地适龄儿童、少年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各地政府应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条例草案结合即将施行的《浙江省流动人口登记条例》,并参考省政府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有关政策,作出上述规定。
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与小区同步建设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新建居民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及时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解读:这是规范学校设置,解决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建设不规范,产权不清,交付不及时等问题。
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解读:既要保障教师待遇,也要明确教师职业规范要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教师是特殊职业,又在逐步享受公务员待遇,应一律明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学校不得公布学生成绩排名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合理科学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解读:这是提倡素质教育,保证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全面发展,并设置了学校职责。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解读: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我省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上,保障生源、学校、师资等方面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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