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9月27日电 (记者 袁爽通讯员魏金金)为讨回欠款,陈某将债务人叫到自己的住房吃饭,之后竟要求债务人还完钱才能离开。为防止债务人“逃跑”,他还让徒弟过来看管。最后,债务人因不堪忍受他们的非法拘禁,从3楼跳下致颅脑损伤死亡。
近日浙江永嘉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赔偿黄某家属各种费用共计126777.9元。
江西人黄某从2007年11月起就开始帮老乡陈某推销黄沙、水泥,期间收取部分货物自用。后来他出具了一张欠条给陈某,载明欠款余额为21000元。但这张欠条开出近一年,黄某还是没还给陈某钱,陈某决定约黄某吃饭,好好谈谈这件事。
2008年10月14日傍晚,陈某约黄某到他位于绍兴县柯桥街道双梅小区玫瑰苑13幢303室的租房吃饭。席间他要求黄某还钱,但黄某称自己无力偿还,这让陈某很是气愤。陈某当即要求黄某住在租房直到欠款还清为止,并叫黄某打电话给亲属联系还款事宜。
为了防止黄某“逃跑”,2008年10月15日凌晨,陈某又叫来徒弟米某到他的租房看管黄某。
一夜未归,再加上接到黄某催还欠款的电话,黄某的家属知道黄某被陈某“扣住了”,于是,他们很快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绍兴县警方为此给陈某打电话,向其讲明法律责任和利害关系。陈某担心自己犯罪,遂同意黄某离开,但他同时表示,今后黄某走到哪他就跟到哪。黄某无奈之下又回到了陈某的租房。
2008年10月16日凌晨,陈某再次打电话给米某,要他来租房看住黄某。当天早上,陈某有事离家,将租房反锁。
上午8点到9点间,黄某多次给家人打电话。9点30分左右,黄某坠楼,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系高处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
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拘禁期间黄某丧失了人身自由,陈某和米某因非法拘禁行为形成了对黄某的生命健康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陈某和米某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发生了黄某坠楼死亡的结果,可以认定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据此,也可认定两被告人主观上有过错,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陈某和米某的拘禁行为与黄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力,而不是全部的因果力,可适当减轻两被告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以被告人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结合两人的责任,陈某应承担其中的70%,米某承担其中的30%。
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赔偿黄某家属各种费用共计126777.9元;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黄某家属54333.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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