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28 03:41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有人开始怀疑矿难问责制度的效力。其实,矿难问题有技术层面的因素,但根本在于体制层面的因素。
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以为必须加紧建立和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社会参与多边监管的有效网络。
一、充分发挥煤矿职工在安全监督中的主体性作用。煤矿职工处在煤矿生产第一线,他们最清楚哪里存在安全隐患。要真正发挥煤矿职工的安全监督主体性作用,必须解决好以下三方面的制度保障问题:
一是建立煤矿工人的生存保障机制。要保障矿工拥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与福利待遇。应为他们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使他们珍惜生命。
二是建立煤矿工人的安全培训机制。应建立强制性安全培训机制,使煤矿工人知道如何安全生产和安全逃生,如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权利的途径和方法。
三是建立煤矿工人的权利保障机制。要求所有煤矿井下必须安装直拨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明确保障安全隐患未得到消除之前,煤矿工人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的条款,为一线矿工撑腰做主,构筑最具基础性、群众性、强制性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
二、加大工会组织的安全监督作用。工会是与矿工权益相关的一个最重要的组织,要切实发挥工会维权的作用,全面维护矿工的权益。为此,要加强煤矿工会的组织建设,加大工会组织的安全监督作用。当务之急,就是解决好煤矿企业工会对煤矿企业的相对独立性问题,赋予煤矿工会更有效的维权手段。要推动煤矿企业工会的职业化和独立化进程;改革工会领导选任方式;赋予煤矿工会更有效的维权手段。
三、加强舆论监督的保障和规范。矿难往往牵扯着许多不平等和腐败丑恶现象,而舆论监督正是通过揭露这些问题,使地方政府和矿主对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所顾忌,使矿难当事人对矿难瞒报的现象大大减少。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完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加强舆论监督的保障和规范。舆论监督不是记者的个人行为,实质是人民群众通过媒体对社会事物、社会不良现象进行的监督,因而应当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必须采取保护舆论监督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支持和保护合法采访,排除舆论监督的各种干扰。同时,也要加强新闻媒体职业自律,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自律,严厉查处假记者和借新闻舆论监督之名敲诈勒索煤矿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以严格的纪律规范煤矿安全舆论监督的有效实施。
四、完善安全中介的监督作用。中介机构对煤矿提供勘查、评估、设计、评价、检测、鉴定等安全技术服务,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也是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但从总体看,我国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安全中介市场还存在诸多问题,当前必须抓好中介服务的法制化、市场化和规范化建设,使安全中介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此,要制定有关安全中介机构发展的法律法规,促进和规范中介机构;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建立良性的中介市场;切实落实中介机构的相关责任。必须加强对中介行为的监管,严格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检测、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中介机构做出的相关工作结果科学、公正、客观、合法、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依法吊销其资质。
五、发挥行业组织的监管作用。煤矿企业协会也应当作为一个法定的外部监察主体。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现行的有关煤矿的安全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到行业协会的法定安全监督权责。根据我国煤矿行业组织的发育现状,煤矿行业组织独立承担较大的安全监察工作短期内还不太现实。借鉴国外经验,可以考虑将煤矿企业、工人及工会和煤矿企业协会,通过一定的形式有机整合起来,建立一种综合、统一、积极的煤矿安全监察主体制度,发挥煤矿行业组织在煤矿企业自律管理、自我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王华梅(作者为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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