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家长查孩子短信”是误读 忽视前提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2009年09月29日02:30
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湖北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长江日报》9月28日)
这一立法被很多人解读为“湖北立法禁止家长查看孩子短信”,进而遭到众多反对意见,争议不休。不过,我想要提醒的是,在评论一条立法前,要首先读懂法律的含义,如果对法身产生误解,再多的评论都毫无意义。
从条文本身可以看到,对短信等,“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家长往往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充分说明家长、父母是可以查看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湖北的立法并没有禁止家长、父母查看未成年人的短信。
这样的立法是有充分的依据的,家长、父母与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在法律上享有亲权,并且负有监护义务。从这两个角度而言,家长应当有权去通过查看信件和短信等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管教。当然,在实践中,最好能多沟通、通过让未成年人自愿的方式来查看相关信件、短信等来了解其思想动态,效果可能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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