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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村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09年09月29日07:12
  ——省民政厅负责人解读《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今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并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涉及我省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对此,省民政厅厅长、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副组长黄明全对《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出台《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黄明全:制定出台《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不断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才能更好地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有效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深化村民自治工作的需要。村务公开的核心是村务大事农民知情,村务决策农民参与,村务管理农民监督,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原则。

  三是政府依法管理和村民依法诉求良性互动的需要。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有利于提高基层政府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处理农村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有利于农村群众有序参与自治,把农民的诉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

  四是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分配管理的需要。去年,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村(居)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必须坚持“八公开”,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八公开”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物的监管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因此,把村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当前以及今后灾害发生时,开展救灾救济和恢复重建的迫切需要。

  问:我省目前村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是怎样的?

  黄明全:近年来,我省的村务公开工作,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步入正轨。全省近5万个行政村全部建立健全了村务公开制度,绝大多数村认真开展村务公开,取得了显著效果。村务公开的普遍推行,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通过村务公开,加强了村级党风廉政建设,遏制了腐败;通过村务公开,减少了集体资产的流失,加强了集体资产的管理;通过村务公开,给村民一个明白,消除了村民对干部的猜疑,化解了矛盾,从而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

  问:《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哪些特点?

  黄明全:作为我省基层民主政治的一部重要法规,《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内涵丰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四川特色。一是全面贯彻了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要求;二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农民群众在村务管理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落到了实处;三是既继承和发扬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又结合我省实际充实了村务公开的内容、完善了程序、细化了措施,有利于适应新形势,满足新要求;四是条例积极创新,在全国率先把组务公开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并用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问:《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哪些创新和突破?

  黄明全: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村务公开的内容。条例规定16项主要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为保证村务公开的内容随着农村改革发展进程的推进,不断丰富和拓展,把群众关心、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村务及时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提供制度保障,条例规定,“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这样,不仅体现了村务公开内容上的与时俱进,也有利于党的政策在农村贯彻落实。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关于村务公开形式,条例把村务公开栏作为村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同时还规定,“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在设置公开栏的基础上,“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作为村务公开的补充形式。这样规定,既照顾了各地实际情况,又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便于规范工作。关于村务公开时间,条例规定,“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季、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布。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这样规定,杜绝了村务公开的随意性。关于村务公开程序,条例规定,“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四)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这个程序是对中办16号文件的继承和发扬,是“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在村务公开的具体体现。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能。条例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方式、成员资格、素质要求、职责范围,以及不作为的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规定,使得村务公开有了更加可靠的群众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同时,条例规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这在全国率先明确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法律地位。

  四是积极探索组务公开。我省多数地方农村集体资产在村民小组。长期以来,由于组务公开的不规范以及随意性,容易引起部分群众对村民小组财产管理等组务产生疑问,产生一些农村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为此,条例专章规定了组务公开的形式、内容、时间和法律救济,明确组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延伸,也是村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是强化了村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保障机制。条例强化了县、乡两级政府在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各地要建立起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村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了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村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切实保障。

  问:我省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实施《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黄明全:一是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村务公开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要以身作则,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认真组织学习,学好法规条文;县、乡要组织村委会成员的培训,专项学习条例,使村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与监察和农业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公开栏、明白纸、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条例,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要对照条例,抓好规章制度的完善工作。各地要对近年来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总结,对已有的规章制度以及村务公开目录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

  三是要充实完善各级协调组织,形成村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其真正运转起来,充分发挥作用。

  四是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村务公开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要把那些农民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切入点,逐个问题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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