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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丢失产权单位不管最高罚2万元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09年09月30日06:39
  成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本报讯(记者刘佳)10月1日,《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实施。9月29日记者从成都市城管局了解到,新制定的《条例》,在适用范围、责任认定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罚有了变化。

  《条例》将适用范围由之前的中心城区,拓展到成都全域。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特别指出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新出台的《条例》中的一些处罚措施引人关注。《条例》明确指出,公共场所井盖、沟盖板出现破损、移位、响动或丢失,产权单位应及时更换、正位或补缺,否则可处5000元—2万元罚款。公共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园林部门应及时补植、更换,否则处1000元—5000元罚款。餐厨垃圾未按规定收集、存放和处置的,对个人处200元—1000元罚款,单位处2000元—10000元罚款。同时,《条例》首次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禁止在相关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等地搭建鸽舍,在中心城区养食用鸽,最高罚2000元。

  以前,城管人员发现并查处流动摊贩时,可直接没收兜售的物品。《条例》用“三个步骤”约束城管人员执法行为:城管人员应先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下罚款,如情节严重的,没收兜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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