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自查的通告
来源:
沈阳日报
2009年09月30日08:10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136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沈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68号)规定,要求出租房屋的个人就纳税情况开展自查。自查的对象是我市各区、县(市)和建制镇范围内的所有出租房屋的个人。自查的内容为2007年1月1日以来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自查本人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费。自查时限从即日起至2009年10月20日止。
市地税局、公安局、房产局将联合对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开展清理整顿,对不自查或未申报缴纳税款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房产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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