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新规 安检人员职权责任义务更清晰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09年10月02日13:37
中广网北京10月2日消息(记者杨钧天)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1时13分报道,从本月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其中就包括《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今后一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职权范围和责任义务更加明晰。
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对安检人员在现场的执法权限做出明确解释,今后矿山的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审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医药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还有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还有特种人员的操作资格认定,都是由安检部门进行认定的。
另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安检人员本身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在追究中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明确对安检人员责任的追究,改变目前责任追究的无序状态,在地方安检部门有一种看法,出了事故就是安检人员的问题,监察过了出事是渎职,没有监察出事就是失职,反正出事就要承担责任,甚至撤职,更严重的可能要判刑,《安全生产监督监管职责和刑法执法的暂行规定》出台之后,先后有十类情况安检人员将不承担责任,有人说形容这是给安检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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