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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02日17:05
  新华网厦门10月2日专电(记者郑良)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对于保险事故理赔程序作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事故核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未及时理赔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新《保险法》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核定及结果告知、赔偿、暂时无法确定赔偿金额时的先予给付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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