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企业须申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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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报
2009年10月04日08:58
时间:2009-10-04 08:38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日电(记者朱立毅)根据11月起即将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除煤矿企业另有规定外,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相应的安监部门申报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以及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个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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