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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住宅区建商擅自外售车库车位可罚20万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05日16:12
  新华网杭州10月5日电(记者岳德亮)针对当前住宅小区普遍存在的“停车难”“停车乱”状况,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法予以解决,分别对住宅小区规划建造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和车位、经业主大会决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建设单位要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业主要求承租空置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而且不得漫天要价,车库、车位出租(停车)收费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业主车辆较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协助划定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指出,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坚持拒绝向业主出租车库、车位造成车库、车位空置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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